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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發生,確保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或承辦每餐次聚餐人數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農村集體聚餐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等地區,民眾自發組織的、在餐飲服務單位以外場所舉辦的婚慶、喬遷、祝壽、滿月、治喪、祭祖等各類群體性聚餐活動。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將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承擔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鎮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區域內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黨政同責工作要求,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費。鎮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農村集體聚餐信息收集、報告工作,組織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和有關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培訓,對農村集體聚餐專業服務團隊和廚師進行登記造冊。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食品安全信息員(以下簡稱“食品安全信息員”)負責收集農村集體聚餐信息,督促舉辦者、承辦者及時備案,並進行現場指導,協助開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八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巡查計畫,組織實施農村食品安全專項治理,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的業務指導,按照分類指導要求參與現場指導工作,在縣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第九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事故的人員救治,會同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
第十條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衛生處理、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是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舉辦者和承辦者可簽訂食品安全協定,明確雙方責任。舉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主動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申報農村集體聚餐情況,主動接受並積極配合食品安全等相關人員的指導,並按照指導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報告登記與現場指導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報告登記制度。凡一次性聚餐人數100人及以上的,舉辦者或者承辦者需提前3天向農村集體聚餐活動舉辦地的食品安全信息員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姓名(名稱)、舉辦時間、地點、事由、餐次、每餐次預計參加人數、選單或食譜以及承接餐飲服務的承辦者基本情況等方面。食品安全信息員應當填報《梅州市農村集體聚餐報告登記表》,並向舉辦者發放《梅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食品安全信息員應在聚餐舉辦前2日將《梅州市農村集體聚餐報告登記表》報送所在地鎮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鎮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及時收集農村集體聚餐信息,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對上季度本區域的農村集體聚餐信息進行匯總,並向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按下列就餐人數實行分類指導:
(一)就餐人數100人(含100人)至200人,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派食品安全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
(二)就餐人數200人(含200人)至500人,當地鎮級人民政府應當派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三)就餐人數500人(含500人)以上的,由當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派員會同鎮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現場指導人員主要檢查和指導下列內容:
(一)食品原料採購及票據留存情況;
(二)食品加工製作場所及其環境衛生情況;
(三)餐飲具清洗和消毒(潔淨)情況;
(四)供餐食品及食品加工製作情況;
(五)加工製作人員健康體檢和培訓情況;
(六)飲用水源衛生等情況。
現場指導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填寫《梅州市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意見書》。對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拍照留存,並當場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指導整改。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所在地正在流行傳染病的,應停止申報、舉辦集體聚餐活動;農村集體聚餐所在地鄰近地區正在流行傳染病的,應限制舉辦集體聚餐。鎮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信息員應當向舉辦者、承辦者和民眾做好解釋工作。
第四章 加工製作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備案公示制度。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應主動向所在地鎮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備案,並提交相應材料。鎮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進行調查統計,並予以備案登記。鎮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備案信息的匯總、抽查和公示等工作。
第十八條 實行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專業加工服務者應當定期組織加工製作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方可上崗從業。
第十九條 加工製作人員的健康衛生要求:
(一)患有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操作時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不得披散頭髮,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佩戴飾物不外露;
(三)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手部受到污染後應及時清洗;
(四)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食品加工操作要求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舉辦前,舉辦者應進行環境清掃,消除老鼠、蟑螂、蚊蠅及其孳生條件,保持環境清潔,確保食品加工和就餐場所符合衛生要求。
食品加工和就餐場所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並位於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外。
第二十一條 食品加工場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為原料清洗切配、烹調加工、食品備餐分餐、食品貯存、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等區域。因原料清洗、切配、烹調加工、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潔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地面平坦、硬化的地方,應配有防蠅、防塵、防鼠等設施,四周宜設圍護。
第二十二條 食品加工操作場所應配備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有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潔設施等。必要時,配備冷凍冷藏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用於食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使用,用前洗淨,保持清潔。
第二十四條 承辦者應使用加蓋密閉保潔櫃(箱)等無污染的方式存放、運輸自備餐具,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保持潔淨。現場無法滿足清洗消毒要求的,應使用經集中消毒合格的餐用具或一次性餐用具。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保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承辦者應當從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集貿市場採購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同時應當索取和留存購物憑證。
第二十七條 禁止採購和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八)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九)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使用自產食品或者從散戶採購的,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 食品、原料、相關產品應分類存放於清潔場所,需冷藏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貯存場所、設施應保持清潔,實行隔牆離地存放,場所內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九條 承辦者在加工前應當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淨,蔬菜、肉類、水產品宜分開清洗。盛放或加工製作不同類型食品原料的工具和容器應分開使用。
第三十一條 需要熱加工熟制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食品,應當在熟製冷卻後立即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食品應當經充分加熱確保全全後,方可食用。加工後的食品成品應在清潔的室記憶體放,不宜超過2小時。超過2小時的,需要及時冷藏。冷藏冷凍的,應當保證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擺放,盛放成品的容器應當採取保鮮膜或加蓋封口等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不具備加工製作條件的,不得加工製作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採取自行清洗消毒的,使用的餐用具必須按規定洗淨、消毒、保潔。工具、用具應使用熱力或化學消毒等方式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對人體安全、無害。
第三十四條 承辦者應當對農村集體聚餐提供的所有菜品進行留樣。留樣食品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帶蓋碗、盒等容器內,冷卻後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25克,並記錄食品名稱、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留樣數量等內容。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鎮級人民政府應當細化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合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六條 實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農村集體聚餐人員一旦出現疑似食物中毒症狀或其它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首先得到信息的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承辦者等相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加工供餐,及時將中毒患者送往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就診,並立即上報食品安全信息員。食品安全信息員發現或接到有關信息後,應當立即向鎮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工作職責開展協助救治、保護現場、配合調查等工作。鎮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行政部門和鎮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處理,並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向同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予以協助。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舉辦者、承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及其他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者,是指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承辦者是指承接加工製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農村集體聚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梅州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梅市府〔2010〕58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七章、五十條,包括起草依據、適用範圍、管理職責、縣鎮兩級的屬地責任、村(居)委會的食品安全信息登記、指導原則、指導內容等方面;《辦法》明確了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承辦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操作要求;《辦法》就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應急處置、宣傳培訓、責任追究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二、主要特點
(一)目標明確。《辦法》在總則中開宗明義指出: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發生,切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可操作性較強。《辦法》就集體聚餐活動制定了包括環境與設施、採購與儲存、加工與留樣三節共15條的操作規範,既方便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信息員現場指導,又規範了集體聚餐舉辦者、承辦者操作流程。《辦法》還製作了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現場指導相關表格模板,方便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信息員具體開展工作。
(三)保障措施比較有力。為了讓《辦法》落地生效,更好地保障和服務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明確了屬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應急處置辦法,並建立考核督查機制,嚴肅責任追究,從而確保《辦法》的實施。
三、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第六條 縣級經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二)《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確定食品安全監管員、信息員,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辦法》第五章食品加工操作要求三節內容(環境與設施、採購與儲存、加工與留樣)在此規範中有明確規定要求。另外,從食品從業人員管理,健康檢查、相關法規及食品安全知識有具體要求。
(四)《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四十八)落實黨政同責。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落實《地主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明確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自覺履行組織領導和督促落實食品安全屬地責任,確保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五)《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第五條 建立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第二十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中共梅州市委辦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黨政同責任的工作意見〉通知》(梅辦發〔2018〕7號)要求:各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對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鎮(街)黨委、政府落實“黨政同責”的考核,同時要求黨委、政府貫徹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層層壓實食品安全責任。嚴格責任追究,轄區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黨政領導幹部依紀依規嚴肅問責。
(七)《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於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5〕22號)對農村集體聚餐的定義作了明晰,同時強調了提高思想認識 、強化底線意識,加強屬地管理、強化風險管控,落實主體責任、注重自律自查,健全基層隊伍、提高工作能力,強化宣傳教育、推進信息公示,建立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等六個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