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縣農村集體聚餐監督管理辦法

《九江縣農村集體聚餐監督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九江縣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縣農村集體聚餐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九江縣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確保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地區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婚喪嫁娶或傳統節慶等活動所設宴席。
農村50人以上集體聚餐的管理實行報告備案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條農村集體聚餐的指導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在轄區內每個村指定1-2名農村集體聚餐監督員,並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六條農村50人以上集體聚餐實行提前48小時報告制度,舉辦者須向所在村農村集體聚餐監督員進行報告並填寫《九江縣農村集體聚餐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
第七條農村集體聚餐的備案和現場指導。農村集體聚餐承辦人應按規定填寫《九江縣鄉(鎮)農村集體聚餐備案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就餐人數在50-300人的,提前48小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就餐人數在300人以上的,提前48小時經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後,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每餐人數在50-300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派所在村集體聚餐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並督促舉辦者及承辦者簽訂《九江縣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見附屬檔案3)。每餐人數在300人以上的,由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派出執法人員或委派所在鄉(鎮)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進行現場指導,並督促舉辦者及承辦者簽訂《九江縣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八條農村集體聚餐的報告、備案及現場指導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集體聚餐承辦者承接聚餐活動後,應配合舉辦人填寫《九江縣農村集體聚餐申報表》,且按規定進行登記備案,凡未登記備案的將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食品從業人員實行健康體檢制度。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按要求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十一條集體聚餐舉辦者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加工場所,所有採購的原材料必須嚴格索證索票,選用符合條件的承辦者承辦。承辦者食品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掌握相關食品安全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一)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持證上崗。
(二)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保持雙手清潔。
(三)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聚餐場所衛生要求。
(一)加工場所周圍10米內無糞坑、豬圈、垃圾堆場、有毒有害企業等污染源。
(二)加工場所設專區,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初加工、餐具清洗消毒、烹調、倉儲區域等。
(三)用於加工的場所預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滋生條件。
(四)宴席廚房設於非露天式場所,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棄物的設施,有冷藏、水池和餐具保潔設施等。
(五)因原料初加工、餐具清洗消毒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不積水,四周設圍護。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加工衛生要求。
(一)用於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生熟、葷素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二)集體聚餐承辦者自備餐具的,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存放設備,並做到定期清洗,保持潔淨。
(三)食品應分類存放於清潔、乾燥的防蠅、防塵場所,需冷藏的應當及時冷藏。
(四)集體聚餐承辦者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未按規定索證索票、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五)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淨,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洗後應當使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六)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淨,用流動水沖洗;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食品用產品要求和標準。
(七)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於70攝氏度,加工後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八)烹飪後至食用前需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於60攝氏度或低於10攝氏度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熱食品應當冷卻後再冷藏。
(九)農村集體聚餐原則上不得提供冷葷冷盤,如確需要,必須及時加熱。
(十)農村集體聚餐實行48小時留樣制度,凡烹調食品,都要按規定進行留樣(每份樣品100g保留48小時),以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調查、檢驗。
(十一)嚴格落實使用食品添加劑登記保管制度,由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聚餐舉辦的限制性要求。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集體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集體聚餐;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家庭,禁止舉辦或承辦家庭宴席;禁止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地區人員參與申報地聚餐。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聚餐的宣傳。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利用廣播、印發宣傳冊、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大力宣傳農村集體聚餐的申報程式及相關規定,宣傳食品衛生安全知識,提高民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農村集體聚餐一旦發生食物中毒事故,舉辦者應及時將病人送往醫療機構就診,同時應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鄉(鎮)政府並保護好現場,鄉(鎮)政府要及時向縣食安辦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食安辦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
衛生、藥監等部門要嚴格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執行食物中毒報告制度,並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
(一)對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按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報告後不履行登記、備案職責的,造成3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未發生死亡病例的,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三)對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遲報、瞞報、謊報等行為,造成30人以上群體性中毒或發生死亡病例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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