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為保障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遵義市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於2012年2月16日由遵義市人民政府印發。《規定》分總則、監管職責、備案及檢查制度、責任追究4章,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地區:遵義市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2年2月16日
遵義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管職責,第三章 備案及檢查制度,第四章 責任追究,

遵義市人民政府通知

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遵義市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遵義市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遵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遵義市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遵義市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是指居民因婚喪嫁娶、喬遷、生日、升學、節日慶典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自辦的10桌(10人/桌,下同)以上(含10桌)各種宴席。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自辦宴席廚師是指備有餐具(或租用餐具),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為他人加工烹飪各類宴席的主廚人員以及幫廚人員。
第四條 各級政府加大對城鄉食品安全管理經費投入,將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監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各級政府重視和加強對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場所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開展試點,探索建立固定的集體聚餐場所,充分利用農村文化活動室、娛樂室等作為舉辦宴席的固定場所,倡導民眾到固定場所舉辦宴席。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七條 縣 (區、市)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領導為本轄區域內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 縣 (區、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完善、落實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做好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好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督促村(居)委將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管理納入村規民約,明確鎮(鄉)、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專(兼)職食品安全協管員,具體負責轄城鄉居民自辦宴席的申報備案和現場指導工作。鎮、鄉(街道辦事處)食安委辦負責指導轄區內登記備案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管理工作,做好自辦宴席廚師的摸底調查建檔工作,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增強村民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負責將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納入村規民約,做好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的登記,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
第九條 各級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應將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的工作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工作,指導協調轄區內各鄉鎮(街道)、村(居)落實城鄉居民自辦宴席的各項制度。
各級財政、宣傳、衛生和食藥監、工商、質監、商務、農業、畜牧、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與自辦宴席食品安全有關的監管工作,全力協調配合,做好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章 備案及檢查制度

第十條 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堅持部門指導和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負責,以鄉鎮、村(社區)為主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現場審查、督促整改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實行申報備案制度。自辦宴席舉辦者是申報備案責任人,須提前5天向所在村(居)委員會提出備案申請。因喪事舉辦宴席或其它特殊情況無法按規定時間提前申報的,應在宴席舉辦當天提出備案申請。
備案申請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舉辦人姓名、聯繫方式,提出申請的時間。
(二)申請舉辦宴席原因,就餐人數、桌數等。
(三)宴席舉辦地點、舉辦時間。
(四)自辦宴席所聘請廚師個人健康狀況。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情況。
第十二條 建立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分類指導制度,根據聚餐規模對食品安全進行分類指導。村(居)委員會收到集體聚餐備案申請後,聚餐桌數在10桌以上20桌以下的,應在24小時內安排村(居)級食品安全協管員進行現場安全指導,並於兩個工作日內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聚餐桌數在20桌以上的,村(居)委會應在收到備案申請24小時內報告鄉、鎮(街道辦事處)食安委辦,由鄉、鎮(街道辦事處)食安委辦在收到村委會報告後24小時內安排鄉(鎮)(街道辦事處)級食品安全協管員進行現場安全指導。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協管員對自辦宴席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如下內容:
(一)舉辦者的基本情況。
(二)宴席的基本情況,包括宴席性質、舉辦桌數、就餐人數、辦餐次數等。
(三)自辦宴席所聘請廚師基本情況。
(四)現場食品安全狀況,包括使用餐具來源、餐具消毒、冷藏設施、食物來源等。
(五)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現場檢查記錄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第十四條 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舉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負責。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加工場所,選用身體健康的自辦宴席廚師承辦宴席,採購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材料。
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應執行留樣制度。
第十五條 對盈利性質的流動廚師實行備案管理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承辦城鄉居民自辦宴席的自辦宴席廚師進行備案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配合餐飲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流動廚師進行健康體檢與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建立流動廚師基本檔案。
流動廚師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持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上崗。
第十六條 鼓勵各地積極開展流動廚師的規範化試點工作,就專業化隊伍建設、公司化運作等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
第十七條 承辦宴席的廚師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飲服務,應按照有關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工製作食品。應對舉辦人採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採購人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經營單位採購,確保所購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 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宴席。
第十九條 建立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
(一)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的舉辦者和承辦宴席的廚師發現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隱患、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該不安全食品並向村(居)委會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並積極協助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救治、調查、採樣、取證、查處工作。
(二)村(居)委會接到報告後要立即組織人員控制現場,並應在30分鐘內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食安委辦公室。鄉(鎮)(街道辦事處)食安委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及時上報縣、區(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相關職能部門,同時要積極組織人員摸清參加聚餐人員健康狀況等方面情況,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救治、調查、採樣、取證、查處工作。
(三)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按《遵義市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上報和處置。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建立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目標管理和考核獎懲制度。城鄉居民自辦宴席監管工作納入對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年度食品安全綜合評價考核指標,對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申報登記備案率較高、未發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業績較突出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申報登記備案率較低、由於未申報上報而發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對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監管不力的部門,一律取消當年食品安全工作評先、評優資格;對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申報登記備案工作業績突出的食品安全協管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實行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舉辦者和宴席廚師違反本《辦法》規定舉辦城鄉居民自辦宴席的,由村(居)委會按照村規民約進行處理,並將有關處理情況記入宴席廚師個人檔案,定期進行公示。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具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地可結合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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