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鹹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29日鹹陽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3月2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日
  • 發布單位: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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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管理,規範農村集體聚餐行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地區在家庭或非食品經營場所,由舉辦者自行承擔或由服務隊(鄉村廚師及流動餐車)承辦的婚喪嫁娶、喬遷祝壽、子女升學等紅白喜事或傳統節慶各種活動所設宴席,一次性就餐人數在5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凡在鹹陽市行政區域內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各鎮(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報告登記、食品安全技術指導服務、農村服務隊及流動廚師登記、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局充分發揮鎮(辦)食品安全監督管的作用,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工作機制和年度表彰獎勵機制,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負責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檢查指導、登記備案工作,建議由村幹部擔任,並鼓勵村三委會幹部、鄉村醫生等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村委會組建紅白喜事理事會,發展農村專業服務隊承擔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服務隊必須在當地鎮(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備案。(見附屬檔案6)
第二章 報告登記
第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報告登記制度。聚餐人數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舉辦者或承辦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承辦者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人員來源、場地衛生條件、菜譜等。
第七條 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接到報告或獲得信息後,應認真主動做好登記工作,填寫《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報告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與聚餐舉辦者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見附屬檔案2),並報告和報送所在地(鎮、辦事處)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級指導。就餐人數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動,由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鎮、辦事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派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現場指導員員應提前一天對聚餐活動所用食品原料的採購、儲存、加工以及廚師健康狀況、環境衛生、場地設施等進行現場檢查,填寫《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意見書》(見附屬檔案3),對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發現聚餐加工場所衛生條件較差或設施設備不能滿足食品安全需要的,以及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督促指導整改到位。
第三章 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第十條 實行服務隊及鄉村廚師備案管理制度。鎮(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承辦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進行備案登記,填寫《鄉村廚師登記表》(見附屬檔案4)。監督指導服務隊及鄉村廚師按要求參加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組織簽訂《鄉村廚師食品安全承諾書》(見附屬檔案5),建立服務隊及鄉村廚師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服務隊及鄉村廚師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十二條 服務隊及鄉村廚師應積極參加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活動,掌握相關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三條 服務隊及鄉村廚師衛生要求:
(一)所有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健康證上崗;
(二)操作時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頭髮不外露,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佩戴飾物;
(三)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手部受到污染後應及時清洗消毒;
(四)幫廚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不得妨礙食品安全工作。
(五)不得有其它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環境與設施
第十四條 聚餐舉辦者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場所,不得選擇易受到污染的區域。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舉辦場所應事先進行環境清掃,消毒殺菌,消除老鼠、蟑螂、蚊蠅及其孳生條件,保持環境整潔。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加工場所應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調、原輔料貯存等區域。
第十五條 儲存食品(含食品原料)的場所、設施應保持清潔,實行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儲存食品的場所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條 廚房應設定於固定用房或符合衛生及安全要求的場所內,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設備,有清洗用水設施和冷凍、冷藏、餐具消毒保潔設施等。
用於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用具容器,應當按生熟分開使用,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第十七條 聚餐用水應符合當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
第十八條 禁燃區內的聚餐舉辦者禁止使用燃煤。非禁燃區的聚餐舉辦者,若需使用燃煤,僅限於使用潔淨煤配送體系供應的潔淨煤系列。
第五章 採購與貯存
第十九條 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應從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市場採購符合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並索取有效購貨憑證。承辦者應對食品採購提出指導性意見,對採購的食品原料進行檢查驗收。對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必須禁止使用。對採購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並留存經營者加蓋印章(負責人簽字)或者身份證複印件的購貨憑證。
第二十條 禁止採購和使用下列食品及原輔料:
(一)有毒、有害、腐敗變質、霉變、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和其它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四)使用後可能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如發芽的土豆、野蘑菇、鮮黃花菜、四季豆類等。
使用自產食品的,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加工烹調食品,禁止使用亞硝酸鹽加工食品。
第二十二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於清潔、乾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第六章 加工與留樣
第二十三條 承辦者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四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淨,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類清洗。
第二十五條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製品,應當在放涼後及時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製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後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產品。
第二十七條 使用的餐飲具必須按規定洗淨、消毒、保潔。餐飲具消毒儘可能使用高溫消毒方式,提倡使用合法企業生產的一次性餐具。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和標準。
第二十八條 聚餐的食品必須按品種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25克,由鄉村廚師做好相關記錄,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鄉村廚師簽字)及審核人員(舉辦者簽字)等信息。
使用非統一供應居民生活用水的,應對用水進行留樣。
第七章 餐廚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應分類放置、及時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宜設定結構密閉的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餐廚廢棄物的存放容器應及時清潔,必要時進行消毒。
第三十條 舉辦者應索取並留存餐廚廢棄物收運者的資質證明複印件(需加蓋收運者公章或由收運者簽字),並與其簽訂收運契約,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或者由舉辦者在當地政府指定的垃圾填埋場處理,不得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置。
第八章 應急與處置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件實行報告制度。
若聚餐人員出現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狀,舉辦者或承辦者應及時將患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並立即報告所在村委會或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同時向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鎮(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核實情況。並保護好現場,按規定向當地縣政府和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報告後,按照《鹹陽市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鹹政辦發〔2016〕104號)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九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舉辦聚餐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承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雙報告制度,舉辦者和承辦者在確定集體聚餐活動後應及時向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報告。對不履行本條規定食品安全職責的,將追究舉辦者、承辦者和信息員上報不及時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應監督舉辦者選擇在鎮(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服務隊及鄉村廚師從事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舉辦者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嚴格執行留樣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的,由食品安全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目標責任考核範圍。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實行激勵機制。村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的待遇每人每月100元,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承擔每人每月10元(市財政按每人每年120元標準給縣市區財政予以補助),縣(市區)財政承擔每人每月90元的補助。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廚師是指在農村地區有一定廚藝,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經常性地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加工烹飪菜餚並取得報酬的廚師。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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