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主體,是一類特別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迫切需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作用,確保其正常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
  • 發布時間:2018年06月06日
  • 管理部門:各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
  • 登記對象: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意義: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 相關檔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總體要求,重點工作,組織實施,

總體要求

(一)明確登記賦碼管理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主體,是一類特別法人。各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發展的主管部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的管理部門,要落實好中央有關“現階段可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組織登記證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據此向有關部門辦理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精神,認真履行職責,承擔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責任。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組織實施,統一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式樣,規範辦理登記賦碼流程和所需材料,開發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賦碼管理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的業務管理工作。縣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向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登記證書,並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體工作由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
(二)嚴格登記賦碼對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的對象主要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後,將農村集體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而成立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組、村、鄉(鎮)三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應含有“經濟合作(經濟聯合)”或“股份經濟合作”字樣,且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組、村、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可以分別稱為經濟合作社、經濟聯合社、經濟聯合總社,或者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僅有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可以稱為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各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要指導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組、村、鄉(鎮)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規範登記賦碼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事項包括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明確組織類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員人數、資產情況、業務範圍、成立日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後,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領取之日起生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的印製費用由各省承擔,登記賦碼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和發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過程中不得收取費用。
(四)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農業農村部按照中央有關“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從全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碼中心”)獲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碼段,各級登記賦碼管理部門通過登記賦碼管理系統實時獲得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程式從縣級登記賦碼管理部門取得唯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並載入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上。要建立健全信息回傳制度,登記賦碼管理部門要在規定期限將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相關信息回傳至農業農村部和代碼中心。
(五)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開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正本或副本到相關部門辦理公章刻制和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以更好發揮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的功能作用。

重點工作

(一)積極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賦碼。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到登記賦碼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賦碼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辦理登記賦碼時,要由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委託代理人,到登記賦碼管理部門如實填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申請表》,提供經縣或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檔案,成員大會或經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會議決議、成員名冊、組織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住所證明等材料。登記賦碼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核相關材料,對於符合登記賦碼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頒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對於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責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1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對於不符合登記賦碼條件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
(二)按期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換證賦碼。以前已經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辦理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要求,於2020年底前完成換證賦碼工作。2015年以來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中,自行編碼發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換證賦碼工作。未按期完成換證賦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舊證照作廢。已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辦理換證賦碼時要由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委託代理人,到登記賦碼管理部門如實填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證賦碼申請表》,提供原組織登記證書(或證明書)正本、副本,原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副本、IC卡,組織章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等材料。登記賦碼管理部門要將相關信息與代碼中心逐一核對無誤後,換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統一收回原組織登記證書(或證明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IC卡等。自行編碼發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照上述規定開展換證賦碼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證賦碼申請表》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正本或副本,到相關部門辦理銀行賬戶變更等手續。
(三)及時辦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事項變更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記賦碼事項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向登記賦碼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項變更申請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作出的變更決議、修改後的組織章程等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改組織章程,但未涉及登記事項的,要及時將修改後的組織章程報送登記賦碼管理部門備案。
(四)穩慎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註銷。對於撤村建居,且集體土地全部被徵收、舊村改造全面完成、社會保障和社會事務管理與城市完全接軌、不具備繼續經營運轉條件、民眾提出註銷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進行註銷登記。對於撤村並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慎重開展探索,原則上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的界限。擬申請註銷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及時辦理銀行銷戶手續,向原登記賦碼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交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正本和副本、公章。

組織實施

(一)強化統籌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由農業農村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安排部署,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地要建立省級全面負責、縣級組織實施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地方各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密切配合,明確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業務主管部門的作用,特別是縣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要主動入位,積極作為,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確保登記賦碼各項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二)加強規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辦理工作通過登記賦碼管理系統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信息由各級登記賦碼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許可權共享使用,並逐步實現與相關部門互聯互通。各省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要制定登記賦碼實施方案,細化工作規則和業務流程,促進登記賦碼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定期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及時發現解決問題。對於違反規定辦理登記賦碼手續的,要及時糾正;對於符合登記賦碼條件未及時辦理手續的,要責成限期整改。
(三)加大保障力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充實配備專職人員,確保登記賦碼工作事有人管、責有人負;保證工作經費,配備專門的列印、存儲等設備,確保登記賦碼工作正常開展;做好信息網路安全防護、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登記賦碼信息資料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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