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工作指引》是為了進一步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工作指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工作指引》是為了進一步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工作指引》是為了進一步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
通知通告 城市 上海市 地區 奉賢區 目的 加強鎮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 責任主體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印發的《關於加快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滬委發〔2012〕7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進一步...
第四十四條 相關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功能提升、撤制鎮改造等工作,按照政府主導、規劃引領、尊重民意、市場運作的原則,統籌建設規劃指標、土地供應等資源,加強政策供給集成,依法依規實施城中村改造,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實現居住環境、社會管理、產業發展等綜合效應的提升。相關區和鄉鎮...
(一)堅持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屬於全體成員所有,具有合作性、區域性和排他性等基本屬性。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防止集體經濟被侵占支配,防止農村集體經濟被外部資本吞併控制。(二)堅持因地制宜。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鄉鎮、村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鄉鎮、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組成員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建立的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組織。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所在地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完善組織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機制,...
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可以將本組織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用於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分賬管理。第二章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根據人民調解...
8.關於完善本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製度的指導意見 (滬農委〔2012〕105號)(197)9.上海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獎補工作的指導意見 (滬農委〔2012〕106號)(202)10.關於本市加強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滬農委〔2013〕116號)(206)11.關於本市開展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工作的...
7.關於本市進一步加強鄉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2]63號)8.關於本市開展農村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滬委農辦[2012]30號)9.上海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程式實施辦法 (滬農委[2012]104號)”10.關於完善本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製度的指導意見 (...
關於上海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程式實施辦法 關於完善本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製度的指導意見 上海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獎補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意見 關於加強本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若干意見 關於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台建設工作的意見 關於開展村級...
(三)貫徹執行有關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管理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管理農村宅基地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指導本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按照分工,管理農業農村標準化...
2012年,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選擇部分省份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有關深化農村改革的精神,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我部制定了《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各試點省份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
組織類型 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登記 依據《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8〕4號)》第一條第(一)項:末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
二、分步推進“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其進入市場創造條件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落實工商登記註冊為主線,分步推進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制工作。各“城中村”先成立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母公司),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申領營業執照,各下屬經濟社成立分公司開展經營,由各經濟社...
基本程式如下:首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情況進行申報;其次,調查機構收集相關權屬證明材料,通過對申報內容的調查、核實,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推舉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指界人,開展現場指界、埋設界樁、實測界址點等調查工作,在內業數據處理的基礎上,形成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指南》是2005年4月1日中國市場出版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易曉蘭、陳平華、袁淳。簡介 為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新情況,搞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頒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將於...
農戶按規劃易地實施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3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3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並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區...
第三章 教學參考資料二 新《黨章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四章 教學參考資料 上海的得名 第五章 教學參考資料 上海市閔行區推行村務管理四本台賬建設工作 第六章 教學參考資料一 上海閔行虹橋鎮虹五村撤村集體資產處置、完善股份合作制試點工作 第六章 教學參考資料二 梅隴鎮華二村在村級經濟改革中維護和實現...
(四)進行經濟統計工作,匯集並傳播經濟信息,組織經濟、技術服務,管理對內對外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五)執行國家勞動法規和政策,負責勞動力資源、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第十七條 司法助理的職責:(一)開展法制宣傳;(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的調解委員會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三)管理、指導鄉...
上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 《上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是2012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雷。本書共分為五篇,主要內容包括:災難醫學的基本理論、鐵路災難的醫療救援、鐵路災難的內科急症、重傷員的醫療救護等。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 本制度。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適用本制度,包括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村級集體經濟 組織、組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農村...
但是,由於村幹部體系是我國村民自治體系,游離於國家公務員體系之外,村幹部往往沒有政績壓力和升遷激勵,因此從職位升遷方面來看村幹部沒有動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另外,由於現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利潤分配製度仍不完善,對於作為組織負責人的村幹部來說,往往只有因其從事行政工作而獲得的固定工資,而對其經營和管理集體...
三、農村基層黨組織工作的指導原則?/?023 第三章?農村基層黨組織的組織設定?/?029 一、鄉鎮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030 二、以村為基本單元設定黨組織?/?034 三、駐鄉鎮單位基層黨組織設定?/?039 四、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基層黨組織設定?/?040 第四章?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職責任務?/?044 一...
上海市集體經濟研究會,又名上海市合作經濟研究會,建立於1985年11月,是一個跨行業、跨部門的全市性社會團體。主要由本市各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集體(合作)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聯合經濟組織,以及集體經濟管理部門和有志於研究發展集體(合作)經濟的實際工作者、理論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自願...
財政部關於印發《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為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新情況,搞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
(一)民主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四)支持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於村級組...
撤制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享受國家特殊減免稅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中屬於“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以及享受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中屬於國家稅收應收未收部分,均界定為非村、隊集體資產的其他資產。第十條(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評估的立項申請和審批)撤制工作小組應當根據...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是國家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利的需要,而對農村集體資產按照規定的程式、方法和政策要求,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清查核實、公示確認、建立台賬、審核備案、匯總上報、納入平台...
第六條 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應當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些黨組織,除黨中央另有規定的以外,受鄉鎮黨委領導。第七條 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具備單獨成立黨組織條件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成立黨組織,一般由所在村黨組織或者鄉鎮黨委領導。在跨村跨鄉鎮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成立的黨...
《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在1992.06.06由財政部頒布。已經廢止。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國家財經法規、制度,保護集體財產,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