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工作指引

《上海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工作指引》是為了進一步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工作指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工作指引》的通知
滬農委規〔2023〕18 號
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現將《上海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指導依法設立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代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參照執行。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 依法設立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於本指引,代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參照執行。
第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登記賦碼,凡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及時申請變更登記並更換登記證書。
第三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治理機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行使相應職權,規範議事規則。
第四條 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對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
第五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做好成員梳理工作,健全成員名冊,並以戶為單位記載成員享有的份額。
第六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健全財務工作流程,開展財務收支預決算,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規範會計核算。
第七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資產資源管理制度,接受農經、審計等有關部門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運營進行審計,對理事長開展任期和離任審計。
第八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本集體使用的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等。
第九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管理本集體的經營性資產,並組織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經營活動;管護運營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第十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或公開競價。村級集體資產轉讓前,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報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章程使用本集體的資產對外投資,按照約定參與經營管理。對外投資或入股的,加強投資風險防控。
第十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投標。工程建築項目不得肢解發包,並實行單項預決算。工程項目竣工後要進行驗收,開展審價、審計。
第十三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開展集體資產租賃轉讓、對外投資、工程項目建設等經營行為時,按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四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堅持效益決定分配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及章程約定,制訂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報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並提交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開展收益分配。年終收益分配前,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十五條 監事會要全面監督理事會實施執行決議的情況,每月定期審核財務收支項目內容的合法性和規範性,重點監督集體資產的投資、經營等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利害關係人對成員資格、份額等有異議的,可以向組織提出核實申請。成員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等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委託監事會進行查詢。
第十七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及時、全面、真實地公開村級財務收支、資產台賬、各類經濟契約、對外投資、項目建設、土地補償費、管理人員報酬等信息。
第十八條 村級集體資產資源台賬、各類經濟契約、資金收支、會計核算等經營事項全部納入本市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監督平台進行監管,不得將農村集體資產游離於監管之外。
第十九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額資金、資產經營、契約簽訂、投融資、工程建設、購買服務、擔保、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監管。
第二十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開展村民自治,按章程規定對村民委員會給予資金支持,支持農村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依法發揮作用。
本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