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已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寧政辦規發〔2019〕6號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根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批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函》(中農函〔2019〕19號)要求,現就做好我區整省(區)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為目的,以推進農村集體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民的改革為重點,探索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的股份權能,增加農民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不斷釋放農村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制度紅利,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城鄉協調發展、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供重要支撐和保障。
(二)遵循原則。
1.把握方向突出重點。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探索集體經濟實現的有效形式,界定農民“戶籍身份”和“經濟身份”,完善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
2.堅守法律政策底線。堅持農村集體“三資”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堅持農民權益不受損,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係。
3.尊重農民民眾意願。調動農民主體作用,激發農民創新創造活力,依靠農民民眾解決改革中的問題,讓農民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4.分類有序推進改革。根據集體資產的不同類型和不同地區條件確定改革時序,堅持分類實施、先易後難、穩步推進,不搞齊步走、一刀切。
5.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構架。成立村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制定《章程》,健全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位一體”的組織構架。
6.堅持基層黨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村黨支部書記按照法定程式擔任村經濟合作社理事長(法人)的制度,正確處理村委會和村經濟組織的職能關係。
(三)改革目標。做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不斷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到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務,初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落實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二、改革內容
(一)建立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和確權登記制度。改革前,要定期對村級集體資產進行清產核資;改革後,每年底要對村級集體資產變更情況進行核查登記。在清產核資基礎上,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即村民小組,以下同)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要嚴格按照產權歸屬進行,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界限。
(二)深化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兩權抵押”改革。總結推廣平羅縣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經驗,按照鞏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三權分置”要求,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健全土地經營管理制度體系和流轉服務體系,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保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適度規模經營。積極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繼續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解決農民貸款難、抵押難問題。按照“房地一體、兩證合一”的要求,銜接和推進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所有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在有條件的縣鄉村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償永久退出試點;積極開展閒置宅基地復墾利用和再分配試點,做好復墾宅基地騰退建設用地指標利用工作。
(三)全面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以縣為單位制定出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鑑定確認指導意見》,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式規範、民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係、出生年月、土地承包關係、對村集體積累的貢獻和特殊身份等因素,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在民眾民主協商基礎上,制定村集體成員身份鑑定確認管理《細則》或《辦法》,做好各類人群的成員身份鑑定確認工作。明確政策底線,規範工作程式,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鑑定、公示、確認、備案機制,成員身份的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注重保護外嫁女、入贅男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提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今後的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規定獲得集體資產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
(四)加快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落實好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劃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政策,積極探索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農田水利建設和節水型灌區改造等形成的資產劃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途徑和將其量化為集體成員股份的具體辦法。指導貧困地區開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為管好用好扶貧資金、支持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提供組織保障。在股權設定方面,應以成員股為主,是否設定集體股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在股權管理方面,提倡實行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的制度。指導改革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治理機制,制定組織章程,在涉及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上實行民主決策,防止少數人操控。
(五)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的股份權能。積極探索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等權能,開展“四荒地”和農業生產設施設備等確權登記試點,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具股權證書,把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落實到位,健全集體收益分配製度,把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鼓勵和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集體資產股份繼承、估價、退出、轉讓和抵(質)押貸款辦法,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六)做實和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村(組),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等,都要成立村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健全和做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按照《農業農村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8〕4號)要求,做好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經濟活動的資質和權能,以發揮好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功能作用。
(七)開展農村集體產權規範流轉和交易。推進農村土地經營管理綜合服務平台、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平台和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台“多平台合一”,建立符合農村實際需要的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市場),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權、“四荒地”使用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和農業生產設施設備規範評估工作,推動農村各類產權流轉交易公開規範運行。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市、縣(區)根據農村產權要素性質、流轉範圍和交易需要,制定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完善運行機制,實行一定範圍內的公開交易,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和監督管理,規範流轉交易行為。
(八)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集體經濟。積極探索集體經濟實現的有效形式和途徑,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四荒地”集中開發或者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發展現代農業、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和農村公共服務性項目;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利用生態環境、人文歷史遺產、閒置房產設施和集體建設用地等資源,發展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項目。實施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計畫,引導和鼓勵貧困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社會募集資金、政府幫扶資金、扶貧開發資金等,通過入股參股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或者村村合作、村企共建、合作開發等形式發展集體經濟。每年扶持300個—500個行政村開展培育壯大集體經濟試點示範,力爭到2022年全區行政村項目全覆蓋,消除集體經濟“空殼村”。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強化組織領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行自治區全面負責、市縣級組織實施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並納入自治區鄉村振興考核指標體系進行年度考核。自治區已成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組長的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統籌協調我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省(區)推進試點工作。各市、縣(區)和鄉鎮都要成立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承擔領導責任,抓好任務落實。
(二)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各市、縣(區)及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落實改革配套措施。方案實行層層報備,縣級實施方案經地級市人民政府審核把關後,連同市本級實施方案報自治區深改辦和農業農村廳備案;鄉鎮實施方案報縣級改革辦和農業農村局備案;村級要在縣鄉指導下,制定具體操作辦法,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把關備案。對於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要切實加以解決,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的,要及時向自治區黨委農辦和深改辦請示匯報,積極穩妥處理。
(三)明確職能職責,密切部門協作。全區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調研指導,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好年度任務的部署和考核;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做好方案、政策評估和銜接,發揮改革的綜合效應;自然資源部門要統籌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所需用地,積極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做好復墾宅基地騰退建設用地指標利用工作,落實免收確權變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費等政策;人民銀行系統要繼續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兩權抵押”貸款試點,並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協助做好宅基地管理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移交和銜接;稅務部門要落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稅收政策,免徵因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涉及的契稅,免徵簽訂產權轉移書據涉及的印花稅;財政部門要負責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所需經費和扶持壯大村集體經濟配套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加強宣傳培訓,確保改革質量。要積極清理廢除各種阻礙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規定,編寫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講清改革政策,讓民眾全面了解政策,明確權利和責任。要切實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和黨員幹部模範帶頭作用,做好不同對象的思想工作,充分調動農民民眾積極性。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加大對縣鄉村基層幹部和農村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自治區培訓到市縣,市縣培訓到鄉村,實現培訓全覆蓋,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五)加強監督檢查,維護農村穩定。各市、縣(區)和自治區相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長期性和系統性,勇於探索,穩步推進。要尊重農民意願,做好信訪接待、司法服務和產權糾紛調解仲裁等工作,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加強監督檢查,查處和糾正弄虛作假、侵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等行為,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政策解讀

一、背景及意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黨的十九大確定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央、自治區先後出台了《關於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今年中農辦、農業農村部將我區確定為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省(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研究印發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正式啟動了改革工作。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必然要求,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大舉措。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對發揮集體優越性、調動個人積極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引領農民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具有深遠歷史意義。
二、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為目的,做實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營機制,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的股份權能,增加農民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不斷釋放農村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制度紅利,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城鄉協調發展、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提供重要支撐和保障。改革將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把握方向突出重點,二堅守法律政策底線,三是尊重農民民眾意願,四是分類有序推進改革,五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構架,六是堅持基層黨組織領導。
三、改革目標。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村黨支部統領村委會、村監委會和村經濟合作社“四位一體”的鄉村治理結構,管理好運營好集體資產,不斷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改革期限: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試點任務,之後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集體資產轉入常態化運營管理軌道。
四、改革任務。一是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和產權登記制度:改革前對村級集體資產進行一次“盤點式”清產核資,每年末對村集體資產增減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公示確認。二是深化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兩權抵押”改革:將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別處置,鞏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實行承包權和經營權“兩權抵押”貸款。三是全面鑑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釐清“戶籍身份”和“經濟身份”,將“經濟身份”真正和村級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掛起鉤來。四是加快推進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合理設定股權結構,將村級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每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頭上,實現“農民變股民”。五是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的股份權能:實行同股同權同利,變過去集體資產“集體擁有=誰也沒有”為“按份共有=人人擁有”。六是做實和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成立村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完善組織架構,予以註冊賦碼,賦予法人地位,真正履行對村級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收益分配權等權能。七是開展農村集體產權規範流轉和交易:在有條件的縣(市、區)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自願有償退出,探索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轉讓的辦法。八是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集體經濟:在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實施一批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項目,持續增加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到2022年基本消滅“空殼村”。
五、推進措施。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強化組織領導:區市縣鄉四級成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加強領導,全力推進。二是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縣鄉村層層制定《實施方案》,出台相關意見、制度、辦法和規則,依法、有序、規範推進。三是明確職能職責、密切部門協作:寧夏回族自治區相關部門將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試點方案》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推進。四是加強宣傳培訓,確保改革質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將加強對各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培訓和指導,確保改革沿著正確的方向推進。五是加強監督檢查,維護農村穩定:自治區將產權制度納入鄉村振興一攬子考核體系,各有關部門還將定期不定期巡迴調研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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