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激活林農育林的積極性,促進林業生產力的發展,增加林業活力和林農收入,維護農村穩定,實現“資源增量、林農增收、生態社會增效”的改革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臨川區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性質:通知
- 地點:臨川區
- 內容:林業產權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要求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針,進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調動廣大林農和社會各方面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保護好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農村全面奔小康步伐。
(二)目標要求。做到“五個確保”:一是確保林農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二是確保林農負擔明顯減輕;三是確保林區鄉村組織和林業部門的正常運轉;四是確保森林資源總量增長和生態環境改善;五是確保林區社會穩定。通過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達到“樹定根、林定權、人定心”的要求。
(三)總的原則。實行“四個堅持”:一是堅持權益平等。集體山權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應通過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個村民平等享有集體山林的權益。二是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林業政策的連續性。本次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亂重來,重新分配。三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尊重民眾意願。在改革中要做到內容、程式、方法、結果公開,公平競爭,公正操作,充分尊重大多數民眾的意願,確保廣大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自主選擇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產權。林業產權的範圍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權。明晰集體林的產權主要採取以下七種形式:
1、自留山穩定不變。今後繼續實行“生不補、死不收”、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的政策。
2、已分包到戶的責任山穩定不變。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歸責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內允許繼承;面積、四至不清楚的,在進一步明晰的基礎上,必須簽訂或完善承包契約。
3、落實“誰造誰有”。自留山和責任山被拋荒,由集體收回統一組織造林的,要落實“誰造誰有”政策,在穩定自留山和責任山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所造林木的收益由集體與農戶分成,集體分成比例應不低於70%。林木依法採伐後,林地的使用權歸還農戶,應簽訂書面契約。
4、家庭承包經營。對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可以戶為單位劃片承包經營,或自由組合聯戶承包經營。
5、“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對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可以繼續實行集體統一經營。但要將現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給集體內部成員均等持有,明確經營主體,財務單獨核算,收益70%按股分配,30%用於林業發展和公益事業。
6、有償轉讓經營。可將集體現有山林評估作價,通過公開招標租賃、拍賣等方式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內部自由組合、聯戶承包,或其它社會經營主體承包。轉讓費按年計收,70%由集體內部成員平均分配,30%用於林業發展和公益事業。砍伐林木必須經林業部門批准,依法砍伐。
7、穩妥處理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對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凡簽訂契約的,要予以維護;對未簽訂契約的,要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的原則,妥善處理。集體山林流轉收益的70%應平均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30%用於公益事業。
無論採取何種形式,今後都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並依法完善或補簽林地承包(流轉)契約,換髮林權證書。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或法人承包經營的,還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鄉鎮政府同意及林業部門批准。
切實維護國有林業經營區的穩定。凡屬於集體已經撥交或轉讓或贈與給國有林場的森林、林木、林地,要維持現狀,繼續由國有單位經營,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或改變國有林業經營區的範圍。制止以任何理由搶占國有林業經營區的行為,保障國有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國有(含國鄉聯營)林場的森林資源的轉讓,必須經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經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依法採用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山林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國有林場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內部職工競標承包。
(二)減輕稅費。實行“兩取消、兩調整、一規範”:
1、取消木竹農業特產稅;取消區、鄉、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費項目。
2、調整育林基金平均計費價格。將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林、10厘米以下間伐材計費價格調整為每立方米180元,其它商品材每立方米360元。標準竹每根徵收育林基金1元。調整集體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
3、規範增值稅、所得稅徵收範圍。從事木竹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自產自消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徵增值稅,暫免徵收所得稅。
(三)放活經營。木竹採伐指標分配實行公示制,林木採伐許可證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請,領證時預交育林基金。
毛竹和10厘米以下間伐林不納入生產計畫管理,由區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省批准下達的採伐限額控制,符合條件的即申即批。對成過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林,在限額內優先解決,符合條件的即申即批,按政策交納管理基金。
加強對公益林、庫區水源涵養林的採伐管理。公益林中的闊葉樹和自然保護區內的林木嚴禁採伐。對公益林的毛竹要科學經營,經批准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打破木竹壟斷經營和地區封鎖,允許林權所有者自主銷售木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制訂任何限制林權所有者自主經營的政策措施,已制訂的必須堅持取消。
同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森林資源的監管,嚴肅查處在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四)規範流轉。充分尊重承包經營者的主體地位。今後山林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方式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流轉。凡自願流轉的,要依法簽訂流轉契約,辦理林權變更手續。已流轉但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補充完善契約。
今後集體經營山林的流轉,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山林流轉必須遵循下列原則: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於保持水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自願、平等、合法;不得改變林地的性質;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改革的範圍
(一)改革的範圍主要是臨川區人民政府森林分類經營區劃界定的商品林區。權屬有爭議的山林,暫不納入本次改革範圍。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應服從公益事業需要不列入本次改革範圍(具體地段另行通知各鄉鎮),但應換髮林權證。
(二)強化權屬有爭議的山林和公益林的監管。對權屬有爭議的山林,各地應積極做好調處工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進入爭議地從事除森林防火之外的其它林事活動。公益林要納入公共事務管理,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四、改革的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建立機構、宣傳發動、培訓骨幹。
(一)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為了使該項改革順利實施,成立臨川區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徐雲發擔任,副組長由徐建雲、段雲來、段院龍、周黨發擔任,區政府辦、組織部、財政局、監察局、農工部、農業局、國稅局、地稅局、法院、公安臨川分局、民政局、司法局、信訪局、宣傳部、法制辦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周黨發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區林業局。各鄉鎮場(街辦)要成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制度。各鄉鎮場(街辦)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於2005年2月25日前報“林改”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召開全區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動員大會。利用有線電視、標語、印發政策問答和公開信等形式廣泛宣傳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義和改革政策。各鄉鎮場(街辦)、街辦要及時召開村委會、村民大會,讓廣大村民認識到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關係到自身的利益,自覺參與和支持改革。同時,逐級組織業務骨幹進行培訓,使參與改革的各級工作人員和基層幹部都成為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明白人”。
(三)搞好試點。該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難度大、牽涉面廣的工作,經區政府研究,在全區進行先試點後鋪開,試點單位選擇榮山鎮、高坪鎮,以其積累經驗,向全區推廣,榮山鎮、高坪鎮必須抓緊時間認真搞好試點工作,不負其望,積累經驗以便全區推廣。
(四)制定方案。各鄉鎮場(街辦)、村要以區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為依據,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鄉鎮場(街辦)改革方案報區政府領導小組批准,各村改革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經鄉鎮政府審批。
(五)明確職責。各鄉鎮場(街辦)、村作為改革實施主體要精心組織、具體操作,其職責是宣傳發動、成立機構、制定方案、核實山林權屬、面積和四至界線、完善契約、申請登記。區、鄉領導幹部要包鄉掛村,既指導改革,又負責督促基層做好在改革中可能出現的亂砍濫伐的防範工作。區林業局要做好政策指導和外業圖紙勾繪工作,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核,依法確權發證。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實地勘查、確權發證
各鄉鎮場(街辦)將林業“三定”林權基本情況及林權變更情況,由行政村公布第一榜,公示期限不少於7天。根據實地勘查,權屬落實情況後,由行政村將林權登記申請情況,公布第二榜,公示期限不少於30天。然後由集體經濟組織與林農補簽林地承包契約書,並將權屬落實情況造冊連同與林農簽訂的契約書一併報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匯總後報區政府登記,核發林權證書。林權證發放按以下程式操作:
(一)申請。按第一榜公示內容,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林權申請者提出核發林權證申請。
1、已落實到戶經營的自留山、責任山和已流轉的山林;
2、根據“誰造誰有”政策,農民在集體林地上已造林的;
3、未落實到戶的集體林,通過承包、租賃和轉讓等形式,落實經營主體後,由經營主體持身份證明、與集體簽訂的承包契約,原山林權證提出申請;
4、對山林權屬清楚,但山林權證遺失的,經區政府依法確認山林權屬後,再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二)審核。對提出的林權登記申請,村小組、村委會、鄉鎮場(街辦)應逐級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區林業局審核。對提交的申請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或暫不受理:申請登記的林權不屬本行政區域範圍的;申請登記的林權存在爭議或雖未發生爭議但權屬不明的;林權申請者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應提交的檔案資料不齊全或提交的檔案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登記的。
(三)勘查。根據林權申請人的申請,組織鄉、村、組幹部和技術人員、申請人,相關林權權利人(包括原林地使用權人及相鄰宗地林權權利人)到實地勘查,核實申請內容,對勘查無異議的,現場以2004年二類資源調查小班勾繪圖為底圖,按核實的宗地界線進行勾圖。沒有明顯地物標,在地形圖上難以區分的,可建議聯戶發證並進行實地勾圖,寫明四至界線。參加現場勘查的人員應在《林權登記申請表》和勾繪的地形圖上籤名。
(四)公示。山林權屬分布基本情況由鄉鎮政府在林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經實地勘查符合申請要求的林權登記申請情況,鄉鎮政府應當在林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跨村、鄉、區插花山,還應當在林地座落的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對林權申請者申請登記的內容進行為期30天的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住址;申請登記的林地面積、座落位置、四至界線;原林權所有人或承包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向區林業部門或鄉鎮政府(街辦)書面報告,區林業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對異議內容及時調查核實。
(五)頒證。對公示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街辦)將林權申請者的申請登記材料送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區政府審批。
區政府批准後,應及時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經辦人、負責人應當在《林權證》“填證機關”欄簽字蓋章,對林權證附圖要標明比例尺、圖幅號、縱、橫座標,並加蓋填證機關章;領證人應在《林權證發放登記表》上籤名蓋章。
(六)建檔。區林業部門應當建立林權檔案。林權檔案包括綜合檔案和宗地檔案。綜合檔案包括:省、市、區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方案等;林權登記台帳、林權登記申請表、林權證發放登記表及有關統計報表。宗地檔案包括:林權申請材料及經批准生效附圖的林權登記申請表;涉及的異議材料和登記機關的調查材料和審查意見;其它有關圖表、數據資料等檔案。2005年7月底前,完成所有資料的微機輸入工作。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總結完善
明確各級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包片掛點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實行領導和單位掛點制度,加強對改革實施情況的跟蹤調查,及時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改革工作結束後,區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組織檢查驗收,總結經驗,進一步鞏固我區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為保護良好的生態環境作出貢獻.
2005年9月底基本完成全區林改工作。
五、經費保障
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是深化林業體制改革、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核心內容,是一項全社會的工程,是整個農業和農村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使林改工作順利開展,經費的解決是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保證。鑒於該項工作具有地域廣、分散流動、技術性強、勞動強度大、精度要求高、時間緊、任務重等特點,為充分調動林改工作人員積極性,增強責任心和緊迫感,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各鄉鎮場(街辦)要確保林改工作經費,將林改工作經費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保證林改工作人員正常待遇,在工作上、生活上要關心、照顧,確保全區林改工作按期全面順利完成。
六、幾點要求
(一)統一思想,切實加強領導。鄉、村、組各級組織要充分認識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做到領導、人員、時間三集中。
(二)依靠民眾,平穩有序推進。要緊緊依靠廣大民眾,把政策不折不扣地交給民眾,充分採納民眾意見,確保改革達到預期目的。
(三)改進作風,深入紮實開展。區、鄉及有關部門領導要深入基層,對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認真研究,精心組織實施;對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要深入進行調查研究,並按政策,妥善處理。
(四)嚴肅紀律,保證順利進行。對鄉鎮場(街辦)領導不力,工作不細,從而引發群訪事件、發生大的亂砍濫伐事件,影響大局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對執行政策出現偏差,甚至損害民眾利益的要及時糾正,避免留下隱患。對在改革中不顧大局,違規違紀的,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對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