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城鎮污水處理運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城鎮污水處理運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切實搞好節能減排工作,加強我縣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保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促進城鎮污水處理行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運行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污水是指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污水收集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的污水。運行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以及城鎮污水收集系統實施的監督管理。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鎮污水處理運營資格,並對城鎮污水處理生產運營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四條 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不斷提高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縣城鎮污水處理運行監督的主管部門,具體職責:(一)負責本縣排污系統的專業規劃的制訂與組織實施;(二)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三)負責研究制訂污泥及處理後的污水再生利用管理辦法;(四)負責對城鎮污水處理單位運行進行評估;(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污水監管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站負責污水處理的運行監督工作,具體行使下列職責:(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污水處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二)參與城市排污系統的規劃管理,負責城鎮新建項目污水接入管網的監督管理;(三)負責對污水處理廠日常生產進行監督,確保廠內各項設備運行正常和污水進行正常有效的處理;(四)協同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水質進行抽檢,定期對化驗室檢測數據進行檢查,做好線上監測工作;(五)負責污水管網的定期清淤、檢修以及維護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抓好管網配套完善工作;(六)負責提升泵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七)協助做好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八)完成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縣環保部門負責對城鎮各排污單位和居民排放污染物進行監管,確保各排污單位和居民達標排放,杜絕超標工業污水的擅自接入。並負責每天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進水狀況進行一次嚴格檢測,及時將檢測的數據抄送給縣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縣污水運營單位。
第八條 縣財政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站經費、提升泵房的運行經費、污水處理管網設施維護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並根據環保部門的污水處理檢測算報告,撥付處理經費。
第九條 縣財政、環保、水利、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鎮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排水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章 運行要求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要確保污水處理項目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的營運狀態並能夠安全穩定地處理污水和污泥,使其達到排放標準。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制度、應急處理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保障生產和服務的穩定和安全,防止事故發生。如發生重大事故,盡最大人力、物力進行搶救,儘快恢復生產,儘量減少事故對公眾的影響。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要按時向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日報、月報、年報、預算計畫等。日報告包括:水量、水質檢測結果以及其它有關情況等;月報告包括:運營小結,含材料消耗、工藝運行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現狀,水質、水量、設備狀況等;年報告包括:年度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處理水量、出水水質達標、污泥處置、機電設備運行、維修保養情況,年度財務以及協定履行情況等;預算計畫包括:生產計畫、維護計畫、更新計畫、培訓計畫等涉及到的財務預算。城鎮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污水處理單位的污水處理達標率、處理成本、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預算計畫等進行綜合評估,評價運營單位的運行績效。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應嚴格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
第十四條 在進水水質達到協定標準的前提下,如其中一項指標達不到規定標準,按當日出水量的70%支付污水處理費,如其中二項指標達不到規定標準,按當日出水量的50%支付污水處理費;如其中三項指標達不到規定標準,視為出水水質不合格,不予支付當日污水處理費。
第十五條 實行按水質檢測情況、設施運行狀態情況核拔污水處理費的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 除不可抗力外,在設計處理能力內未能對提升泵站輸送的全部污水進行有效處理,造成處理工藝不穩定,出水水質排放不達標的,由運營單位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監管部門要在進水口、出水口、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線上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省、市污水處理監管平台聯網。運營單位應當為線上監測監控裝置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條件,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改變或者損毀;發現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停運報告制度。城鎮污水處理單位應保持污水處理運行的連續性,不得擅自停運。實施設備、設施大修、檢修等,應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的規模和出水水質。對確需停運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和環保部門提出申請,並經上一級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和環保部門同意後,由縣人民政府批准。批覆應明確停運時限、分期停運、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提高排放標準等應急措施。對於因突發事件造成城鎮污水處理單位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和環保部門。恢復正常運行後,運營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停運期間情況進行總結,並向當地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單位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停止運行或不滿負荷運行的,責令其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運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一)對城鎮污水處理運行單位謊報運行數據的,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定或服務契約給予相應處理;(二)對城鎮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擅自停止運行、閒置或者不正常運營,並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三)對進水嚴重超標導致污水處理運營單位癱瘓或設備損壞,無法運行的,依法追究有關排污單位的責任;(四)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費和電費,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單位運行不正常或停運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排水或其它施工中造成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未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置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企事業單位及居民,由城鎮污水處理運行監督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否則依法暫停供應自來水。
第二十三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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