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生活垃圾處理場運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我縣環境衛生質量,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建設運行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收集。
第二章 運行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場(以下簡稱垃圾場)由縣環境衛生管理所負責運營。滲濾液處理系統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委託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運營。
第四條 由縣環境衛生管理所負責成立垃圾場管理監督機構,組成較為固定的人員工作班子,主要負責縣城垃圾進入垃圾場後的無害化填埋工作以及對滲濾液處理系統的日常監管。
第五條 垃圾場應保證連續運行,制定詳細的工藝運行管理手冊,定期對垃圾場相關設施,包括雨污分流導排系統、滲濾液收集處理系統、填埋氣收集處理系統、數據計量稱重系統、場區道路、地下水監測井等進行維護管理,保證填埋工藝正常運行。
第六條 垃圾場要做好整體環境保護工作,生活管理區要按文明單位的要求做好綠化美化工作,在認真保護好作業區內正在施工或已完工的墊層設施的同時,做好滅蠅、滅蟲、滅鼠、除臭等工作。
第七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垃圾場設計要求進行無害化衛生填埋。填埋作業應分區、分單元逐區、逐層進行,垃圾進場後應於24小時內完成垃圾的攤鋪、壓實、覆蓋。
第八條 垃圾場運行期內,應控制堆體的坡度,確保填埋堆體的穩定性並定期檢測防滲襯層系統、滲濾液導排系統及地下水質,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填埋區達到設計填埋高度時應及時封場。封場後應繼續對填埋氣體、滲濾液的收集與處理及環境與安全監測等進行管理,直至填埋堆體穩定。
第十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垃圾場設計要求的工藝、程式進行滲濾液處理。滲濾液處理後必須保證達標排放,化學需氧量(COD)、生物需氧量(BOD)、懸浮物、氨氮等主要指數,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必須嚴格按滲濾液處理站設備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並保證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第十一條 垃圾場運營期間,由垃圾場管理監督機構逐日記載有關運行管理情況,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備工藝控制參數、運行情況記錄等,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第十二條 滲濾液處理必須建立規範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制訂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必須按上級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採購、運轉、使用和保管垃圾滲濾液處理所需藥劑和鹽酸等易製毒化學危險物品。
第三章 監管職責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1、負責制訂本縣生活垃圾處理專業規劃;2、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生活垃圾處理監管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3、負責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運行進行評估;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停止運行或不按規定程式運行的,責令其糾正,並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環保部門職責:1、負責對生活垃圾處理填埋區、滲濾液處理系統進行監管;2、定期或不定期對垃圾場周圍大氣、滲濾液出水水質、地下水質進行監測。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職責:1、負責將垃圾場運行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2、按時撥付運行經費。
第十六條 環衛部門職責:1、負責垃圾場填埋區垃圾無害化填埋日常工作;2、負責對滲濾液處理系統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規劃、水利、物價等部門負責協助做好生活垃圾處理的相關工作,辰陽鎮負責垃圾場的外部環境維護和協調工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嚴格責任追究:1、對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2、對於謊報運行數據或運行數據不達標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滲濾液處理企業,按委託經營協定或服務契約給予相應處理;3、對擅自停止運行、閒置或不按規定程式運行,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垃圾場運營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