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與管理,切實維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08〕3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和改進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1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城鄉建設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包括工業集中區、生態產業園)外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與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建房是指農村村民個人在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為。村民建房必須依法申請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取得用於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廚房、廁所、雜屋及庭院等附屬設施用地。
農村村民是指戶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第四條農村村民建房應堅持以下原則:
1.符合一戶一宅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建房需易址新建的,應在新房建好後60天內拆除舊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並將舊宅基地使用權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2.符合規劃原則。農村村民住房用地,必須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節約用地原則。農村村民應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儘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荒山荒地建房,嚴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4.相對集中原則。農村村民建房按規劃、有計畫地逐步向小城鎮、中心村和農村居民點集中。村民建房應與新農村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相結合。
5.堅持“三到場”原則。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及時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及時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及時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6.依法審批原則。對農村村民建房,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審查建房資格,按照城鄉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許可權審批。嚴禁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占用土地建房。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房,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農村村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土地建住宅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六條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因農轉非、繼承房產或經有批准權的部門批准使用集體土地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況使用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且不得對所屬房產進行改擴建;房屋所有權滅失,土地使用權隨之滅失。
第七條農村村民建房(含附屬設施用地)使用耕地不得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過18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公路預留不計入宅基地面積,但必須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和全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八條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積極主動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民宅基地審批工作。涉及交通、水利、林業、農業、電力等部門,相關部門應予協助、配合。
第二章建房申請條件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上申請建房:
1.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原宅基地被徵收且沒有相關安置的;
2.原房屋破舊或因災毀需申請改建、重建的;
3.因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
4.確實無住房的;
5.已到法定結婚年齡並分立戶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建房申請:
1.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申請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
3.已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低於規定標準的;
4.將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後,再次申請住房用地的;
5.原有住宅拆遷時已按房屋拆遷安置規定進行重建安置的;
6.夫妻已共有一處宅基地,雖有分立的戶口,再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7.申請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或其他重大利益爭議尚未調處好的;
8.戶口雖已遷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轉讓,且未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權利和義務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用地審批
第十一條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將申請建房用地對象、位置、地類、面積等在本村公示欄內公示5日以上,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對符合建房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受理,並送達《受理通知書》和《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呈報表》;對申報資料不齊的,應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資料,送達《補正資料通知書》;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告知不予受理,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受理村民建房用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一同到建房用地現場調查申請建房用地對象、位置、地類、面積等是否符合條件和規劃,擬用地現場調查合格後,由相關部門出具現場勘查意見和審核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5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組進行不少於5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後,3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建房用地批准書。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建房動工前,應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現場放線,現場放線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和鄉村規劃站以及村組負責人實施。
第十五條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超過兩年未建住宅的,原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已批准的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
第四章規劃、計畫與耕地占補平衡管理
第十六條各鄉鎮應嚴格執行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總規模原則上不再擴大。加強對村民建房的政策引導,科學編制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合理安排集中村民建房的選址定點,按規劃、有計畫逐步向小城鎮、中心村和農村居民點集中,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嚴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行泄洪區、公路預留範圍、生態公益林範圍及地質災害隱患區等不宜建房區域內選址建房。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農用地實行計畫管理,各鄉鎮通過增減掛鈎、復墾、開發零星分散耕地或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等方式解決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的問題。
第十八條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閒置宅基地和其它廢棄建設用地的調查清理工作,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充分利用閒置建設用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農用地和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第十九條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農用地、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鄉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即建新區和拆舊區),實行建新拆舊的增減掛鈎。復墾的建設用地經縣國土資源、農業部門確認後,可在全縣範圍內統籌用於農民建房,不再占用新增建設用地計畫,確保全縣農用地、耕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面積不增加。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充分利用村記憶體量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履行占補平衡的法定義務,遵守“占一補一、先補後占”原則。村民自行復墾或開發的零星分散耕地,經縣人民政府組織農業、國土資源部門認定,進行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後,可專項用於村民建房占補平衡。
第五章備案與存檔
第二十一條經依法審批並實地驗收合格的農村宅基地信息,鄉鎮人民政府應每季度(最後一個月30日前),以花名冊的形式抄送縣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農村宅基地審批、權屬爭議調處、行政處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所有檔案資料,由鄉鎮人民政府明確專人負責保管。
第六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在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審批過程中,除占用耕地、園地應繳納耕地占用稅外,只收取證書工本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搭車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七章執法監督
第二十四條由縣人民政府及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林業局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書面授權委託書,明確授權委託的範圍許可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委託期限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在實施委託執法的過程中各鄉鎮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並以縣人民政府或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林業局名義製作對外法律文書。委託部門應及時提供履行職能所必須的公文、印章和行政執法表格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轄區內村民建住宅的規劃執法主體;是土地巡排查、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是查處村民違法建住宅的受權執法主體,對本轄區內的村民建住宅有監督檢查權。縣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監督檢查主體。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轄區內每月不得少於3次以上的巡查排查,凡發現未經批准擅自動工建住宅的必須立即制止,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應依法作出拆除處理。違法建房當事人接到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通知後,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在履行村民建住宅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2.要求被檢查的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3.進入被檢查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4.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個人停止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就規劃、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和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鄉鎮農村村民建住宅違法用地面積超過本鄉鎮新增住宅建設面積總和10%以上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該鄉鎮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達不到要求的,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停止該鄉鎮下年度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在行使規劃、土地行政審批權時,必須依法依規審批,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鄉建設規劃的批地行為都屬違規批地,其批准檔案無效。
第三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委託執法的對內管理責任,具體負責對外應訴、複議答覆、信訪投訴處理工作,並承擔訴訟費用、國家賠償資金的支付及其他相關費用,負責內部管理、考核、過錯責任追究等。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檢查發現其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存在亂收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不按有關規定嚴格把關用地審批,情節輕微的,責成相關工作人員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發放的批文和證書無效;給建房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切實履行宅基地的管理職責,並納入全縣績效考核。對村民建房用地的審批、權屬爭議調處、行政處罰與日常管理工作,每年進行集中監督檢查2次,發現相關工作人員有違規違紀行為的,責成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理。具體考核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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