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島內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用經濟手段調控農戶對宅基地的過度需求,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證村鎮規劃的實施,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全國土地管理局會議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島內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暫行規定
  • 目的: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0]綜180號
【發布日期】1990-09-24
【生效日期】1990-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島內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暫行規定
(1990年9月24日廈府〔1990〕綜180號)
如下:
1、劃分等級:
為體現土地有償使用,又照顧民眾的經濟承受能力,根據各村莊所處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經濟發展水平,分等定級如下:
一等:蓮坂、埭頭、員當新區;
二等:湖裡辦事處轄區(後浦除外)、江頭村、高殿村、曾厝埯村;
三等:馬壠村、後埔村所轄浦園社、湖裡後浦居委會;
四等:枋湖村、後浦村、縣後村、鐘宅村、五通村、高林村、後坑村、蔡塘村、洪文村、西林村、何厝村、前埔村、黃厝村;
2、收費標準:
按照“少用地少交費,多用地多交費,違法占地要受罰”的原則,採用一次性收費的方法,制定收費標準如下:
一等:40元/平方米
二等:30元/平方米
三等:25元/平方米
四等:20元/平方米
利用舊房翻建,用地手續合法的,免交土地使用費。
3、參照《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少批多占的用地者,除按標準收費外,每超過1-5平方米的加收2倍費用,6-9平方米的加收5倍,10平方米以上的加收10倍。
4、本規定頒布前審批的宅基地暫不收土地使用費。
5、對少數貧困戶,確實無支付能力的,由本人申請,經民眾評議,村委會(居委會)審查,鎮政府(辦事處)審核後,報市土地局批准,予以酌情減免。對於減免對象及減免幅度,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6、宅基地使用費要本著“取之於戶,收費適度,用之於村,使用得當”的原則,由鄉鎮(辦事處)財政所統一收取和管理,80%返回給村,20%留鄉鎮政府(辦事處),主要用於鄉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土地開發、土地管理宣傳費用等。要在銀行立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7、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8、本規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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