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社會撫養費徵收與管理,全面推進我縣計畫生育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7號)、《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湖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和終止妊娠保證金收取退還管理實施辦法》(湘政辦發〔2009〕1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函〔2015〕145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撫養費由縣人民政府統籌管理,納入財政預算,資金的使用按照有利於促進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全部用於支持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徵收管理
第三條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是我縣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主體。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社會撫養費依法委託鄉(鎮)人民政府代為徵收。
第四條徵收社會撫養費必須嚴格依法履行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做出征收決定、送達和執行等法定程式。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縣衛生計生部門必須嚴格審核把關,嚴禁違反法定程式徵收。
第五條社會撫養費徵收在法律法規授權的範圍內細化、量化徵收標準,規範自由裁量權,嚴格執行徵收裁量審查備案程式,嚴格分期繳納條件,嚴禁擅自提高或降低徵收標準、隨意減征免徵,確保公平公正。
第六條嚴禁向鄉(鎮)、村(居)委會下達社會撫養徵收指標,嚴禁以罰代管,嚴禁“打白條”或使用《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之外的收費票據。
第七條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堅持文明執法,遵守工作紀律,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嚴禁借徵收社會撫養費巧立名目亂收費、亂罰款。當事人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到位的,由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單位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含滯納金),由征繳或代繳單位在徵收到位後一周內全額上繳,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等。嚴禁將辦理社會撫養費非訴執行案件中的經費、誤餐費、汽油費等攤派給案件當事人,嚴禁按社會撫養費徵收到位款項的比例提成及報銷相關費用。
第九條社會撫養費的收入與計畫生育支出不掛鈎。嚴禁將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同單位或個人利益掛鈎,不得將社會撫養費按比例或變相返還。嚴禁套取社會撫養費。嚴禁將社會撫養費用作機關招待費、發放機關職工工資補助等。縣、鄉(鎮)兩級財政將適當安排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經費。
第十條縣衛生計生部門要通過信息化手段,完善征繳管理信息系統並強化套用,加強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
第三章協同配合
第十一條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職,加強信息共享,健全以縣衛生計生部門為主體,縣人民法院、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和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等部門積極配合的協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二條縣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縣衛生計生部門的非訴執行案件,加大執行力度,提高執行率和社會撫養費徵收到位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辦理社會撫養費非訴執行案件,嚴禁超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縣公安部門應依法及時為新生兒和其他未落戶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及時將沒有相關證明材料的人員信息通報當地鄉(鎮)衛生計生部門,不得將辦理生育證或徵收社會撫養費作為上戶的前置和附加條件,不得借上戶把關名義收取費用或向鄉(鎮)衛生計生部門報銷各項費用。依法查處阻礙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案件。
第十四條縣財政部門要加大對計畫生育事業的投入力度,切實保障計畫生育工作經費,明確、細化計畫生育機構運行費以及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經費,督促社會撫養費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章強化監督
第十五條縣監察、財政、審計、衛生計生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社會撫養費管理和使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縣財政部門要設立社會撫養費專用賬戶,實行征繳分離,預算管理;縣監察、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計畫生育事業費投入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縣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大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到位情況的考評力度,督促鄉(鎮)徵收到位並及時入庫。
第十六條嚴肅征繳紀律,對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徵收過程中不出具合法收據的,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多征少繳的等,將依法依紀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縣衛生計生部門須將全縣違法生育對象社會撫養費徵收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違法生育對象所在鄉(鎮)、村(居)委會每月要公布違法生育對象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辰谿縣社會撫養費管理使用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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