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縣國土資源局

資源縣國土資源局組建於2002年10月,是由原資源縣土地管理局和資源縣礦產管理局合併而成。局機關辦公大樓位於資源縣城北開發區新政府旁,郵政編碼:541400。資源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門。全系統現有幹部職工59人,內設職能股室7個,二層機構2個,7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源縣國土資源局
  • 所在地:資源縣
  • 性質:政府機關
  • 職責:根據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資源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盧資源、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制訂與國家、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及測繪管理相配套的有關規範性檔案。
(二)根據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土地、礦產開發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三)監督檢查鄉(鎮)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按職責範圍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開墾,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或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負責土地登記發證。
(六)主管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租賃工作。草擬縣征地管理辦法及征地農作物補償補助規定,對征地工作實施檢查監督;負責徵用、劃撥、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審查、報批和供地方案的實施;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
(七)編制縣基準地價及地價指數;指導、審核縣轄鄉(鎮)基準地價和地價指數的編制;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政府職能性、公益性和社會服務性地價評估。
(八)統一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土地有形市場、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和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等管理;負責建設用地的收購和儲備;依法收回閒置土地。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礦產資源儲量、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礦業權招標、拍賣、出租、抵押:依法頒發採礦許可證及礦產品的選礦、加工、經營及運輸許可證。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含岩溶洞穴鐘乳石);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的規劃和計畫。
(十一)依法管理測繪行業。
(十二)合理使用縣財政核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負責土地、礦產、測繪有關費用的收取和管理。
(十三)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土資源局設辦公室、土地資源管理股和礦產資源管理股3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制定工作計畫,協調機關政務、局務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材料;做好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治安、保衛、宣傳、信息、信訪、局務會議、接待等工作。
(二)土地資源管理股
負責土地資源全面工作。組織編制土地資源年度計畫、縣鄉(鎮)土地資源總體規劃、統計上報工作,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土地徵用、土地資源處置、土地市場、土地權屬及礦業權流轉行為等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業違法案件。
(三)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礦產資源管理股的全面工作,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礦產資源儲量、勘查、開發;組織協調礦業糾紛、維護正常礦業秩序。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辦理頒發採礦許可證、礦產品的選礦、加工、經營運輸許可證以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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