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金縣國土資源局

織金縣國土資源局屬於政府部門。主要職責是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職責。組織擬定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擬定產業和區域的供地政策、礦權設定政策,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縣以下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並監督檢查。承辦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參與審核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核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織金縣國土資源局
  • 類型:政府部門
  • 地區:織金縣 
  • 地區:中國
工作職責
(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職責。組織擬定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擬定產業和區域的供地政策、礦權設定政策,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縣以下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並監督檢查。承辦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參與審核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核。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土地使用權、礦權等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與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履行全縣耕地保護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對土地《復墾方案》的審查實施監管及驗收。
(六)履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指導、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組織礦權流轉招標拍賣工作,建立和監督礦權交易市場;規範和監管測繪市場,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變更審批;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備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品運銷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履行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對勘查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管;負責地質勘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的審批;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和礦產地管理;負責礦業權價款評估、處置和結果備案;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和全區地質資料匯交及館藏業務,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和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
(十)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履行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履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履行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的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
(十五)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股級或副股級幹部的考察、考核、獎懲、培訓、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鄉(鎮)國土資源所的績效考評和國土資源系統股級幹部任免按程式報批工作。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地區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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