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國土資源局

永泰縣國土資源局 加強土地資源調查、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開採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泰縣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Yongtai County Land Resources Bureau
簡介,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主要職責,辦事項目,

簡介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並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各項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海域權屬管理)。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依法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等行為,會同物價部門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根據國家制定的目錄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審查建設用地項目,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初審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一)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組織擬訂、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管理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永泰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永泰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督查、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後勤服務等工作;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和論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工作;組織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聘;負責業務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外事工作;負責協管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幹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局機關黨群工作。
(二)永泰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科
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國土資源違法交易行為;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所依法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的情況;協助管理國土資源執法隊伍;辦理行政訴訟應訴事務。
(三)永泰縣國土資源局規劃耕保科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基本農田保護、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鄉(鎮)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參與城鄉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的審核;辦理需縣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開發的立項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驗收,提出開發整理資金撥補意見。
(四)永泰縣國土資源局財務審計科
編制年度財務用款計畫;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規費徵收、使用、管理;監督管理礦產管理補償費和國土資源管理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稅費;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監督管理與審計直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
(五)永泰縣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科
負責全縣城鄉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統計及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縣鄉屬單位和城鄉居民的土地權屬確認、登記、發證和權屬變更;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負責全縣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六)永泰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
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負責土地市場管理,指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報批工作;負責國有存量土地的劃撥,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涉及改變用途)的管理;組織各類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審查,負責辦理批准手續;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地價評估工作管理,組織編制全縣城鄉國有土地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經批准後對外公布,負責地價評估報告備案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農用地分等定級、評估工作。
(七)永泰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礦產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協助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負責縣級採礦權審核、審批登記發證;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市場;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工作,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礦山監管的職責分工。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證和超層越界開採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
(二)地下熱水(溫泉)管理的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負責對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的保護、開發、利用等工作進行指導;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礦產資源(含地下水)的勘查、開採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縣域內地下熱水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利局統籌全縣地下熱水的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監督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主要職責

永泰縣國土資源局是2002年9月根據《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由原縣土地管理局、縣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合併成立。機關內設辦公室、財務審計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執法科、地籍管理科、規劃測繪科、地質礦產管理科等七個科室,下設事業單位有徵地開發事務部、監察隊和21個基層國土資源所。現有幹部職工96人,其中行政人員14人、事業人員82人。永泰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主要行使土地管理、地質礦產管理、測繪管理等工作職責。

辦事項目

(一) 組織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並貫徹本縣國土資源管理規章;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的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 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 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農用地用途管制,開展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依法收回閒置土地,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 統一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 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管理辦法,規範土地市場;指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全縣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 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確定公布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主管全縣城鄉農用地轉用、徵用工作;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 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和採礦權轉讓、出租的登記發證工作;審核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定地質勘查單位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單位資格;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
(九) 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 安排並監督檢查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以及財政撥給的其它資金。
(十一) 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 負責全縣測繪管理工作。
(十三) 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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