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環境保護局,政府部門,依法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起草地方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泰縣環境保護局
- 地點:永泰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簡介,主要職責,辦事項目,
簡介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依法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起草地方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縣政府委託,對我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把關;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跨鄉(鎮)環境污染問題;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和監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地方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級生態縣和各級生態鄉(鎮)村的創建和鞏固工作,指導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七)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計畫;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開展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承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工作。
(十)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安全保衛、行政後勤、政(事)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和重要檔案、文稿;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本局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管理有關環境保護項目、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效能建設工作;組織信息化建設;負責重大污染事故的情況通報及有關聯絡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組織環保系統幹部職工的崗位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二)環境影響評價科
負責我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三同時”制度;負責本縣環境影響評價市場管理;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綜合性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政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書考核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規劃,組織實施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負責建立環保治理項目庫,承擔環境保護年鑑和環保志的編纂及修編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
監督管理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區域環境整治和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計畫,組織開展大樟溪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鄉(鎮)政府及企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污染減排規劃、計畫,承擔減排監督核查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政府績效考核中有關環保方面的工作;指導清潔生產相關工作,參與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四)自然生態保護科
提出新建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相關方面的審批建議;對全縣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協調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和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級生態縣和各級生態鄉(鎮)村的創建和鞏固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面源污染防治;組織指導縣級、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實施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畫,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負責環保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環境監測業務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信息。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為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節能減排的職責分工。縣經濟貿易局承擔縣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工作,監督指導工業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影響方面的工作;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縣政府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節能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建立局際協商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礦山監管的職責分工。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證和超層越界開採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永泰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永泰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及省頒發的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行政措施和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擬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和產業政策、發展規劃。
(二)監督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組織制定與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的控制指標,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公布有關環境質量現狀狀況。
(三)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全縣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和重點行業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空氣、地面水和噪聲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環境保護各項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廢氣、廢水、粉塵、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噪聲、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和推廣清潔生產。
(五)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保護工作;提出縣級新建自然保護區審批意見;監督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恢復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六)組織開展全縣環境執法檢查活動;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並擬定行政措施以保證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負責管理的和地區環保局授權管理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三同時”的審查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指導城鄉環境保護整治。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全縣環境質量常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監測。
(九)指導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培訓;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辦事項目
辦公室
1、負責局機關各類文字起草和文電辦理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管理。2、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編制、人事、工資管理和退休幹部服務工作。3、承辦機關黨風廉政建設、效能建設、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政事務公開等具體事項。4、負責局法制機構工作,負責局行政執法文書的把關與審核。5、指導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工作。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督管理科
1、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審核城鄉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2、按規定辦理縣域內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查與報批;負責環保“三同時”監督管理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3、組織開展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4、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實施環保行業標準,負責全縣環保管理體系和環保標誌認證、環保資質認可的登記轉報工作。5、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污染控制科
1、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2、負責擬定各類污染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牽頭組織污染源調查,分解落實污染物減排任務。3、組織開展環境安全檢查,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開展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處理。4、分解下達縣長環保目標責任書和縣城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任務並組織實施;指導鄉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5、負責排污許可證發放和固體危險廢物的管理。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環境監理所、監察隊
1、負責企業污染物排放申報數據的審核,負責制定排污費徵收計畫並組織實施。 2、受理企業報停申請,負責辦理建築項目夜(午)間施工審批。 3、組織開展環境現場監察、執法;負責辦理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案件。 4、負責辦理民眾投訴,建立環境信訪檔案;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調解和處理。5、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環境監測站
1、負責縣域內水、氣、聲、固體廢物的常規監測,協助相關科室開展污染源調查。2、負責污染源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監督性監測。3、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和環境糾紛仲裁監測。4、受理排污單位及建設項目單位的委託性監測。5、負責環境統計,編寫環境質量月報、季報、年報,發布城鄉環境質量狀況。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