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農業局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縣農業局(加掛“永泰縣畜牧獸醫漁業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泰縣農業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永泰縣
  • 國家:中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畜牧獸醫漁業局的職責劃入縣農業局。
(三)承接市農業局下放的有關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職責。
(四)承接市農業局下放的“獸用生物製品之外的獸藥經營許可”職責。
(五)加強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工作 。
(六)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農業(種植業、畜牧業等)和農村經濟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參與擬訂各項涉農政策,組織、指導農業執法工作。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和發展;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和服務。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現代化生產;負責農業專項資金的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負責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按規定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獸藥(不含獸用生物製品)的許可,負責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獸醫醫療器械、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鑑定和檢測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動植物疫病防治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縣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內的防疫、檢疫工作,依法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管理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八)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本縣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的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擬訂農機化促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有關工作;依法組織農業機械產品的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二)承辦農業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對台農業合作及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的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農業利用外資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財務科)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組織有關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重大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督查、檔案、機要、保密、宣傳、信息、信訪、政務公開、行政後勤、應急管理工作和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組織農業和農村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承辦農業涉外和涉港澳事務;承擔農業貿易促進、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業對外援助和接受援助工作,指導全縣農業系統外事外經工作;參與對台農業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農業綜合性的政策研究,參與擬訂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指導農業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農業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和聽證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擬訂農業和農村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技術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農業項目申報、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本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計畫管理工作;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企業的改革;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發布農業各類經濟信息工作;負責亞行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農村經營管理科
(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
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與發展;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化服務,組織協調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一村一品特色產業發展;承擔涉農信訪工作;指導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宣傳貫徹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對全縣農民負擔進行審核、仲裁、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涉及農民負擔的規範性檔案;參與並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違法違紀案件;承擔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科技教育科
承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以及農技推廣體系的建設等相關工作;組織農業科研及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和實施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負責職責分工內的農業“五新”項目的審核和推薦,以及歸口補助資金的計畫安排和項目管理工作;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參與擬訂農業和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業教育工作,指導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農民科技培訓及農牧業村級農技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現代化規劃,扶持具有示範效應的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建設;指導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和“三品一標”等有關工作。
種植業管理科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種植業(包括糧食、水果、蔬菜、茶葉、中藥材、食用菌等)發展政策、規劃、計畫;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種植業生產基地建設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承擔管理耕地質量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參與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承擔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工作,承擔種子(種苗)、食用菌菌種、肥料、農藥管理和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的管理;指導農業資源綜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管理農業遙感套用;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按規定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對本縣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畜牧獸醫水產漁業科
擬訂獸醫、畜牧、草業、畜禽飼料、畜禽飼料添加劑、畜禽獸藥、畜禽獸醫醫療器械的發展規劃和計畫,參與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標準和規程;按規定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縣動物疫病免疫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獸醫醫政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管理工作;指導畜牧、草業行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草地資源的保護工作以及畜禽良種、牧草良種的引進、開發和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負責種畜禽和草種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畜禽飼料、畜禽飼料添加劑、畜禽獸藥抽檢計畫和畜禽獸藥殘留監控計畫;依法承擔畜禽飼料、畜禽飼料添加劑、畜禽獸藥和畜禽獸醫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工作;執行國家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指導並實施漁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漁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與保護漁業資源,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依法維護生產秩序,保護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實施轄區內漁業的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規活動;負責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指導養殖業發展,指導水產品市場與流通信息網路的規劃和建設,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負責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的規劃和建設管理。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技術性貿易措施;參與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制訂、修訂和農業標準化的有關工作;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信息發布的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農藝師(副科級)1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原掛靠在縣農業局的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規定改為內設機構,不再單獨設定。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縣經濟貿易局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以及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發布,協調或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縣衛生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縣農業局負責農產品、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經營監管;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
(三)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縣農業局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城市園林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
(四)農科教結合的職責分工。縣委農辦承擔農科教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各地農科教結合工作;縣農業局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永泰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永泰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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