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局長何平富:負責局全面工作,兼管財務、人事、辦公室、信息中心及工業園區國土所工作;(現已下任}
副局長楊鷹:協助分管土地利用、土地交易、規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負責城關、楊溪、中童國土所的協調管理工作;
副局長聶榮華:協助分管耕地保護、監察執法、法規、信訪工作,負責馬荃、春濤、洪湖國土所的協調管理工作;
副局長張銀芳:協助分管地籍、測繪、土地開發整理、錦江土地整理項目、行政服務中心工作,負責錦江、潢溪、平定國土所的協調管理工作;
紀檢組長周曉林:協助分管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分管土地收購儲備、礦產管理、安全生產、中童土地整理項目工作,負責畫橋、黃莊國土所的協調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規範性檔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
(二)負責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負責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縣土地調查專項工作,負責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會同物價部門制定基準地價、樓面地價、標定地價;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六)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轉讓審批登記、延續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七)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指導應急處置。
(八)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九)負責涉及國土資源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信訪工作。
(十)承擔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依法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負責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測繪縣場監督管理,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依法審查縣外組織、個人來縣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本縣地圖編制及發行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內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工作;承擔保密、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等事項;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畫並組織落實;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以及內部審計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
(二)耕地保護股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監督指導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耕地補充制度落實情況;負責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徵收及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工作;擬訂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政策。 負責指導和實施鄉(鎮)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以及臨時用地審批工作。
(三)土地利用股
承擔全縣國有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監督與管理;承擔閒置土地處置、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租(入股)工作;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土地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監督。承擔縣本級具體建設用地項目供地方案的編制工作; 負責檢查各類建設用地項目實施情況;負責國有土地改、擴建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四)測繪管理股
承擔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審查縣外組織、個人來縣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測繪市場,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查、報批工作,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及發行工作;協助查處各種測繪違法行為。
(五)法規監察股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地方性政策建議的草案,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組織聽證工作;推進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協調和組織國土資源系統有關綜合研究工作。負責組織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執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諮詢;負責組織開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縣局機關執法監察隊伍的管理,組織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執法監察和國土資源監察隊伍的建設工作。
(六)礦產資源管理股
承擔全縣礦山的年度檢查工作;管理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承擔審批礦區範圍劃定和頒發採礦許可證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認定工作。
承擔全縣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管理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備案;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審核;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
(七)行政審批股
承擔國有土地改擴建用地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分割登記、抵押登記工作;承擔臨時用地審批;承擔採礦權延續、變更、註銷登記審批,依法辦理礦山企業延期建設和租賃、承包、中途歇業審批;負責其他國土資源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轉交、辦理相關證件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負責縣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