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辦公室、人事法規宣教股、計財股、規劃管理股、耕地保護股、地籍管理股、礦產資源管理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蒼溪縣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Cangxi County Land And Resourcesbureau.
- 直所在地:蒼溪縣
- 職責: 保護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概況信息,領導班子,機構職責,
概況信息
成立於1988年4月,為縣人民政府序列內機構。2001年7月,為適應機構改革需要,組建成為蒼溪縣國土資源局,設有綜合規劃、耕地保護、地籍管理、土地礦產利用管理、行政審批、計財、人事、辦公室“七股一室”。下轄縣土地房屋徵收拆遷辦公室、縣土地整理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縣地質環境監測站、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4個局屬事業單位。基層派出機構有陵江、城郊、東青、五龍、三川、元壩、歧坪、東溪、文昌、龍山、鴛溪、白橋、岳東、白驛、灕江、河地、高坡、石馬等18個基層國土管理所。全系統共有幹部職工151人,肩負著保護和合理利用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重要職能。在推進蒼溪國土資源事業改革創新、科學發展、構建國土空間開發新格局中,蒼溪國土人團結同心、依法行政、履職盡責、保護資源、保障發展,奮力打造川北資源轉化低碳經濟強縣,為實現“美麗蒼溪·幸福家園”這一夢想而不斷譜寫國土管理新篇章。
近年來,我局緊緊抓住蒼溪被列為“全國農用地重點整治區域”的有利機遇,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51個,完成投資8.12億元,建成萬畝現代農業園區13個,完成土地開發整理45.76萬畝,實現新增耕地2.22萬畝,建成標準農田18.26萬畝,耕地保護“蒼溪模式”載入《中國土地整理十年成就回眸》;緊扣發展服務大局。先後辦妥縣本級城鄉和獨立選址14811畝建設用地指標,挖潛盤活存量土地3354畝,實現城鎮掛鈎周轉指標1726畝,有力地緩解了蒼溪“十二五”以來高速發展帶來的土地瓶頸制約;堅持和諧征地拆遷。實施征地拆遷項目3711個,徵收土地1.43萬畝;積蓄建設發展資金。土地經營實現契約價款20.66億元;服務保障民生利益。向上爭取地災治理專項資金2.79億元,實施重大地質災害工程治理97個、避讓搬遷2204戶、應急排危除險322處,建設避險場所20處,連續7年實現地質災害預案點內“零傷亡”目標。
開拓創新成大道,科學管理鑄輝煌。我局先後榮獲“全國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先進集體”“全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先進集體”“全國地籍管理先進單位”“全省創先爭優先進基層黨組織”“四川省政務服務示範視窗”“四川省五一勞動獎狀”“四川省文明單位”“全省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等100多項榮譽稱號。在百舸爭流中,蒼溪國土的明天必將更加輝煌燦爛!
領導班子
李岳軍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局黨組、局行政全面工作
李 雲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李宏俊 黨組副書記、征拆辦主任
負責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分管征拆辦
韓利平 黨組成員、副局長
高成洪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杜 鵑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廷傑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家全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楊 鋒 黨組成員、直屬機關黨委書記
李顯果 黨組成員、總規劃師
機構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土地、礦產資源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本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研究擬定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組織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上報縣、市、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址保護規劃。
3、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4、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耕地和土地儲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占補平衡,穩定耕地面積。
5、擬定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6、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按規定擬定、審查、上報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
7、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監督管理土地評估機構,對土地估價報告進行備案;承辦縣人民政府審查和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按規定負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耕地開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閒置費等的征管。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批和組織實施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依法保護地質環境;組織認定或審查上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照規定審批地質遺蹟自然保護區的開發。
10、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財政和省、市、縣財政撥付的有關經費的使用情況 。
11、組織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12、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