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3.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規章,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起草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處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查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上級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負責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市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組織制訂並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工作,依法審批或審核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四)負責管理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科級幹部;負責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廣元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接待、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電子政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密保衛、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機關效能建設、目標考核和督察督辦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和機關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局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研究分析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承辦全市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複查、覆核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組織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維穩、行政調解事項;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國土資源政策調研;組織起草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範性檔案和綜合性政策、辦法;承擔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擬訂土地、礦產執法和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工作;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指導全市信訪、法規監察工作。
(三)耕地保護科
貫徹執行國家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擬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擔報上級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查、上報工作,承辦報市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區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
(四)不動產登記科(地籍管理科)
擬訂全市地籍管理政策措施和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負責市本級土地確權工作;指導市本級及縣區開展土地登記工作;調處跨縣區土地權屬爭議;指導全市各地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土地調查和指導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五)礦產管理科
承擔探礦權審查、上報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探礦權市場;組織全市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協助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地質勘查成果統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管理事項;管理採礦權市場,依法進行礦權審核、上報登記發證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組織礦產資源調查,依法實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承擔採礦權、探礦權年檢工作;承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壓覆礦產資源申報和管理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六)地質環境科
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指導全市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七)綜合規劃科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工作;研究並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草擬有關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承擔市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審核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和收回方案;承擔改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九)行政審批科
承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財務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配合財政部門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國家和省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開展縣區局主要負責人離任和局屬事業單位執行財經紀律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財務工作。
(十一)人事科
承辦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各縣區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及其領導幹部(含相同級別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訓、流動調配、專業技術職稱申報、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十二)征地拆遷科
貫徹執行土地徵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標準,審查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受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收回)事項及實施征地工作的相關事項查詢和舉報,協調處理土地徵收(收購、收回)爭議;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徵收情況統計;指導協調跨區域的征地拆遷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黨委日常事務。
監察室。為市監察局的派出機構,牌子掛在紀委,負責派駐部門的行政監察職責。
領導信息
黨委書記、局長
主持局黨委、局行政全面工作。
饒冬果
黨委委員、副局長
負責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管理、征地拆遷、土地開發整理、土地房屋價格評估鑑定、糧食安全、質量強市工作。分管耕地保護科、征地拆遷科、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聯繫旺蒼縣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三江新區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
唐才軍
黨委委員、副局長
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安全生產、信息檔案管理、政策法規、信訪維穩、統籌城鄉、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分管礦產管理科、政策法規科。聯繫信息和檔案管理中心。
劉彬
黨委委員、總工程師
負責辦公室、財務、地質環境管理、礦產資源管理、安全生產、政務公開、黨政信息、保密、節能減排、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分管辦公室、財務科、礦產管理科、市地質環境監測站(地質環境科);聯繫市國土資源局昭化區分局。
唐禮元
黨委委員、機關黨委書記
主持局機關黨委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脫貧攻堅、政風行風、機構編制、黨務公開、機關效能、經濟發展軟環境、內審、黨史市志工作,指導本系統、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黨群(含工青團婦)工作,指導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分管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局工會、脫貧辦;聯繫劍閣縣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利州區分局。
楊廣軍
黨委委員、總規劃師
負責綜合規劃管理、地籍測繪、重點項目建設、招商引資工作。分管綜合規劃科、市地籍地政事務管理所;聯繫市國土資源局朝天區分局。
王雙梅
黨委委員、副局長
負責土地利用、地籍管理、不動產登記工作、土地儲備交易、信息和檔案管理、利州西路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建設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管理科、不動產登記科(地籍管理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市土地礦權儲備交易中心、信息和檔案管理中心、市利州西路棚戶區推進工作組辦公室;聯繫青川縣國土資源局、廣元國成投資有限公司。
慕生祿
副局長(掛職)
負責政策法規、政務服務、信訪維穩、依法治市、統籌城鄉、深化改革、行政執法監察、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工作。分管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聯繫蒼溪縣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