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貴州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貴州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貴州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推動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提高城鄉火災防控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2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印發《貴州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辦法於2024年7月2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2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2024年7月21日,《貴州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由貴州省人民政府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函〔2014〕18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貴州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貴州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推動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提高城鄉火災防控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火災隱患排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消防工作的隊伍,分為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和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立在城市、縣城建成區內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為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建立在鄉鎮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為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員分為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政府專職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級隊站,主要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員;政府專職消防文員是指在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從事協助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黨建政工財會審計、信通接警戰勤保障等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統籌發展、統一管理、綜合保障、覆蓋城鄉的原則和職業化、專業化、規範化的發展方向。
第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納入國家消防救援力量統籌規劃布局,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共同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任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加強城鄉火災防控和滅火救援力量,推動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健全鄉鎮農村滅火救援力量體系,並根據滅火救援需要,按照國家標準配備人員裝備,落實保障措施。
鼓勵企業、民間組織、個人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建隊規劃、人員招錄、管理訓練和調度指揮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醫保部門負責指導其依法依規參加社會保險;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隊伍經費保障政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受理審核烈士評定申請、落實撫恤待遇等事項;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發展。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職責,細化目標任務,強化綜合保障,嚴格考核督導,紮實推進落實。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城市、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築標準、裝備配備和人員配置等分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7)、《鄉鎮消防隊》(GB/T35547—2017)執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級建設。
轄區有中國歷史文化名村或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鄉鎮應建設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
第八條 城市、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分別經市、縣級消防救援機構驗收,不得擅自撤銷、整合以及更名。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本地區的消防安全巡查、火災隱患排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參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事故現場,協助消防救援機構調查火災事故原因;協助開展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
(三)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四)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的滅火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具有公益屬性,參加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任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一條 各地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指導,並將其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勤體系,統一調度指揮。
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屬地縣級消防救援機構管理,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經消防救援機構評估達標的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屬地縣級消防救援機構管理。具體評估驗收辦法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單位根據隸屬關係健全黨團和工會組織,加強對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經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按規定接轉政府專職消防員的黨(團)組織關係,發展優秀人員加入中國共產黨、共產主義青年團。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建立完善執勤備戰、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等機制,強化訓練演練和滅火救援準備,嚴格落實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實體化運行,實行24小時駐勤備戰,建立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日常駐勤人員不得少於總人數的2/3。政府專職消防文員實行8小時工作制,根據工作需要參與值守和出勤。
第十五條 各地消防救援機構應科學編制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用人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由同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省本級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省本級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錄工作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其他由消防救援機構管理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錄工作由市(州)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未納入消防救援機構管理的鄉鎮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錄工作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政府專職消防員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市(州)、縣(市、區、特區)及鄉鎮工作。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按規定程式,公開招聘,擇優錄用。具體招錄辦法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依法與政府專職消防員簽訂勞動契約,嚴禁採用勞務派遣用工。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管理,崗位等級的分類、結構、評定、培訓、考核、晉升等具體辦法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第二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其工資待遇、獎懲晉級和續訂、解除勞動契約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經費由各級財政保障並負責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制定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經費管理辦法。由消防救援機構管理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經費,消防救援機構應將其納入部門預算,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經費分開核算,專款專用。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投入、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
第二十二條 通過消防救援機構部門預算經費建設、購置的由政府專職消防隊使用的基礎設施、車輛裝備等各類資產,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中央行政單位資產管理規定統一登記管理,按程式做好資產配置、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結合政府專職消防員高風險、高負荷、高壓力的職業特點和其專業能力,合理確定薪酬待遇,確保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水平不低於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為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離隊安置費。用人單位應建立工作機制,對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可安排培訓後轉崗。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政府專職消防員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按當地政策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住房補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滅火救援和訓練演練工作需要購買人身意外傷害、補充醫療保險等商業保險。落實崗前、在崗和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程式申報。鼓勵各地按規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對因工傷殘、犧牲和被評為烈士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給予經濟補助。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按規定享受就醫、療養、學歷提升、交通出行、參觀遊覽、子女入學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優待政策。
第二十七條 城市消防救援站及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的情況下,可配套建設供政府專職消防員使用的備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備勤。
第二十八條 各地消防救援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等單位應有計畫地組織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政府專職消防隊伍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按規定對優勝者頒發獲獎證書、獎牌、獎金等。
第二十九條 各地要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及其人員納入政府、相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表彰獎勵體系,嚴格按照審核程式對有突出事跡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登記和管理,按照特種車(艇)辦理牌照,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對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的消防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執行火災撲救或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艇)按規定免繳車輛通行費、泊車(岸)費。
第三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範建制稱謂、內務設定、門牌標識、服裝標誌等。具體辦法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或擅自撤銷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職責開展防火巡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二)執勤制度不落實,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
(三)接到報警或出動指令,未立即趕赴現場的;
(四)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任務中不服從各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統一指揮的;
(五)其他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在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與用人單位發生權益爭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函〔2014〕18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