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發布
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及《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黔市監發〔2019〕6號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及《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已經省局2019年11月29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2月22日
附屬檔案:
2.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裁量規則
裁量時採用“三七開”,詳見《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節選):
第六條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有可選擇的處罰幅度的,裁量基準應當視情節在幅度範圍內劃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從輕、一般、從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幅度內,適用較低的處罰幅度,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二)一般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幅度,罰款的數額一般按照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確定。
(三)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高的處罰幅度,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法律、法規、規章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應當根據綜合裁量的原則決定單處或者並處;適用從重處罰的,應當予以並處。
第八條 同一違法行為人的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係的,遵循“分別處罰,一併執行”的原則,適用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係的,適用吸收原則,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一)及時、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沒有主觀過錯,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三)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減輕情形。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沒有主觀過錯的;
(四)有立功表現的;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七)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八)違法行為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情形。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三)嚴重違反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生產工藝規程,存在
重大安全隱患的;
(四)兩年內曾因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六)在扶貧領域中侵害民眾利益的;
(七)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為主要對象的違法行為;
(十)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十一)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對投訴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二)拒不採取改正、應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導致後果擴大的;
(十三)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四)連續違法時間較長,或者涉案產品數量較多,或者涉案產品貨值較大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形。
違法行為具有前款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的一項情形或第五項至第十五項中兩項以上(含兩項)情形的,原則上屬於“情節嚴重”。相關實體法對“情節嚴重”有專門處罰內容和處罰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實體法沒有對“情節嚴重”作出專門處罰規定的,應當按處罰幅度上限實施處罰。
雖符合前兩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除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列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處罰情形,給予一般處罰。
第十六條 違法行為具有從重情形,且同時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量後作出裁量決定,原則上不得從輕、減輕處罰。
第十九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原則上應當適用同本規定同時印發的《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具體裁量標準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按照省藥品監管局相關規定執行。
基準目錄
一、企業登記管理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3.《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公平競爭管理
三、廣告監督管理
四、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4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4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55.《清潔生產促進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五、計量管理
56.《計量法實施細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65.《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六、標準化管理
66.《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七、認證監督管理
68.《認證認可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69.《密碼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20.《商標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十一、價格監督檢查
128.《電力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
十三、網路經營管理
十四、其他市場規範管理
143.《節約能源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44.《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53.《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