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54號
《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已經2013年4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8月15日
監察規定
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章
第二條 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工作。
第四條 從事大型遊樂設施設計檔案鑑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依法經核准,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並對其
鑑定結論、檢驗結果負責。
第五條 大型遊樂設施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並對其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質量負責。
第六條 鼓勵推行大型遊樂設施相關
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應急處置和賠付能力。
第二章
第七條 製造單位應當對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進行安全評價,提出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對首次使用的新技術,製造單位應當驗證其安全性能。
第八條 製造單位應當明示大型遊樂設施整機、主要受力部件的設計使用期限。
對在整機設計使用期限內需要檢驗、檢測或更換的部件,應當設計為可拆卸結構;對不能設計為可拆卸結構的部件,其設計使用期限不得低於整機設計使用期限。
第九條 大型遊樂設施設計完成後,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設計檔案鑑定。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設計檔案鑑定。
第十條 製造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標準、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進行製造。
製造單位委託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購零部件的,應當按照其質量體系的要求,加強質量控制並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
型式試驗的大型遊樂設施或者試製大型遊樂設施新產品,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進行型式試驗。
在申請型式試驗之前,製造單位應當對試製的大型遊樂設施新產品制定試驗方案,進行安全性能試驗和測試。
第十二條 大型遊樂設施出廠時,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設計檔案鑑定報告、型式試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檔案。移動式大型遊樂設施還應當附有拆裝說明書。
第十三條
大型遊樂設施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明確規定使用條件、技術參數、操作規程、乘客須知、試運行檢查項目、人員要求、設備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項目、維護保養項目和要求、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整機和主要受力部件設計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檢測和易損件更換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四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施工前,應當確認場地、設備基礎、預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大型遊樂設施安裝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移動式
大型遊樂設施重新安裝的,安裝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規定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落實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設計檔案、標準、安全技術規範、施工方案等進行作業,加強現場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
大型遊樂設施安裝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應當滿足施工要求,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人數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七條 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過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範圍、項目和要求,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進行安裝監督檢驗;未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運營使用單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大型遊樂設施。
第十八條
大型遊樂設施安裝竣工後,安裝單位應當在大型遊樂設施明顯部位裝設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銘牌。
安裝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出廠隨機檔案、安裝監督檢驗和無損檢測報告,以及經製造單位確認的安裝質量證明、調試及試運行記錄、自檢報告等安裝技術資料移交運營使用單位存檔。
第三章
第十九條
大型遊樂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
移動式大型遊樂設施在每次重新安裝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移動式大型遊樂設施拆卸後,應當在原使用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登記標誌置於大型遊樂設施進出口處等顯著位置。
第二十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大型遊樂設施安裝監督檢驗完成後1年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首次定期檢驗申請;在大型遊樂設施定期檢驗周期屆滿1個月前,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定期檢驗。
第二十一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日常安全檢查制度;
(五)維護保養制度;
(六)定期報檢制度;
(七)作業和服務人員守則;
(八)作業人員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九)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處理制度;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每台(套)大型遊樂設施建立技術檔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安裝技術資料;
(二)監督檢驗報告;
(三)使用登記表;
(四)改造、修理技術檔案;
(五)年度自行檢查的記錄;
(六)定期檢驗報告;
(七)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八)運行、維護保養、設備故障與事故處理記錄;
(九)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證書管理記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開展設備運營前試運行檢查、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定期安全檢查並如實記錄。對日常維護保養和試運行檢查等自行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在國家
法定節假日或舉行大型民眾性活動前,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
大型遊樂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並加強日常檢查和安全值班。
運營使用單位進行本單位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必備工具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大型遊樂設施的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張貼乘客須知、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註明設備的運動特點、乘客範圍、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配備相應的救援人員、營救設備和急救物品。對每台(套)大型遊樂設施還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營救設備、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對救援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每年至少對每台(套)
大型遊樂設施組織1次應急救援演練。
運營使用單位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與其他運營使用單位或公安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制定聯合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聯合演練。
第二十六條 運營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負責。
第二十七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並保證設備運營期間,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員在崗。
運營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設備使用狀況日常檢查,排查
事故隱患,發現問題應當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負責組織設備自檢,申報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
(五)負責組織應急救援演習;
(六)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七)負責技術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配備滿足安全運營要求的持證操作人員,並加強對服務人員崗前培訓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應急技能,協助操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置。
操作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操作人員守則;
(二)每次運行前應當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項,對保護乘客的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三)運行時應當密切注意乘客動態及設備運行狀態,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四)熟悉應急救援流程。發生故障或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停止運行或採取緊急措施保護乘客,並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五)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大型遊樂設施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重新設計,按照本規定進行設計檔案鑑定、
型式試驗和監督檢驗,並對改造後的設備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大型遊樂設施改造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大型遊樂設施改造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大型遊樂設施改造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裝設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銘牌,並在驗收後30日內將符合第十八條要求的技術資料移交運營使用單位存檔。
第三十條 大型遊樂設施的修理、重大修理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進行。大型遊樂設施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大型遊樂設施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重大修理過程,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未經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運營使用單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經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合格的大型遊樂設施。
大型遊樂設施修理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將有關大型遊樂設施的自檢報告等修理相關資料移交運營使用單位存檔;大型遊樂設施重大修理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將有關大型遊樂設施的自檢報告、監督檢驗報告和無損檢測報告等移交運營使用單位存檔。
第三十一條 大型遊樂設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滿足施工要求,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人數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大型遊樂設施發生故障、事故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對因設計、製造、安裝原因引發故障、事故,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隱患的,製造、安裝單位應當對同類型設備進行排查,消除隱患。
第三十三條 對超過整機設計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價值可以繼續使用的
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允許繼續使用的大型遊樂設施的使用管理,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檢頻次,確保使用安全。
大型遊樂設施主要受力部件超過設計使用期限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換。
第三十四條 運營使用單位租借場地開展大型遊樂設施經營的,應當與場地提供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場地提供單位應當核實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要求的運營使用條件。
第四章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開展檢驗前,應當告知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向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向受檢單位出具書面檢驗意見並報送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於現場不具備檢驗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
報檢單位出具相關情況說明。
第三十七條 大型遊樂設施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第三十八條 大型遊樂設施製造、安裝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設計進行安全評價,提出安全風險防控措施的;
(二)未對設計中首次使用的新技術進行安全性能驗證的;
(三)未明確整機、主要受力部件的設計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遊樂設施明顯部位裝設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銘牌的;
(五)使用維護說明書等出廠檔案內容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六)對因設計、製造、安裝原因,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隱患的,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排查處理的。
第三十九條 大型遊樂設施改造單位違反本規定,未進行設計檔案鑑定、型式試驗的,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大型遊樂設施的;
(二)設備運營期間,無安全管理人員在崗的;
(三)配備的持證操作人員未能滿足安全運營要求的;
(四)未及時更換超過設計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場地開展大型遊樂設施經營的,未與場地提供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說明書等要求進行重大修理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數量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人數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予以警告,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
大型遊樂設施,是指《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遊樂的設施,其範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遊樂設施。
移動式大型遊樂設施,是指無專用土建基礎,方便拆裝、移動和運輸的大型遊樂設施。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運營使用單位,是指從事大型遊樂設施日常經營管理的,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改造,是指通過改變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設備運動形式、重要幾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統等,致使
大型遊樂設施的
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發生變化的活動。
維護保養,是指通過設備部件拆解,進行檢查、系統調試、更換易損件,但不改變大型遊樂設施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以及日常檢查工作中緊固連線件、設備除塵、設備潤滑等活動。
修理,是指通過設備部件拆解,進行更換或維修主要受力部件,但不改變大型遊樂設施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重大修理,是指通過設備整體拆解,進行檢查、更換或維修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統或安全裝置功能,但不改變大型遊樂設施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