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貴州省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貴州省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於2007年1月10日由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經2019年11月1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修訂,將貴州省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管部門修訂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基本介紹

規定發布,修訂的規定,修訂信息,

規定發布

第98號
經200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林樹森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修訂的規定

(2006年12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1月1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9年11月1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貴州省價格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價格行政處罰工作。
第四條 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
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不出示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四)不按規定在營業場所或者公共場所公示商品價格或者服務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和價格舉報電話的;
(五)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六)不能提供降價紀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七)擅自印製標價簽或者價目表的;
(八)使用未經監製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九)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影音、計量單位等方式標價的;
(二)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三)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標價不一的標價簽或者價目表的;
(四)變相提高商品價格或者加收費用的。
第七條 經營者有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與實際不符的;
(二)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等;
(三)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規格、等級、數量和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的;
(四)無服務事實收取費用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謊稱為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二)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四)未按規定申領收費許可證或者收費許可證未經年度審驗而收費。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的商品價格的;
(四)擅自設立屬於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範圍的服務收費項目,收取收費許可證上未標明的收費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六)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七)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八)未按規定填寫收費票據,延長收費時限,增加收費頻次的;
(九)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十)塗改、偽造、買賣政府價格、收費批文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利用行政性壟斷或者行業性壟斷的優勢,違反規定收費或者強制性銷售商品或者強制性提供服務,強制性收購或者變相壓價收購商品;
(二)聯合固定價格或者限制轉售價格;
(三)經營者之間通過協定、決議或者協調等方式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引起消費者恐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利用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哄抬物價、違反規定收費,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4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七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於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在15日內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最短不少於5日,最長不超過15日。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公告期限屆滿仍未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經營者拒絕提供政府價格活動需要的與生產經營、利潤等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檔案以及其他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利潤等有關賬簿、單據、憑證、檔案以及其他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收費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依照《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受處罰的經營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價格執法人員泄漏國家秘密、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違反執法程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
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從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第194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諶貽琴
2019年11月13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貴州省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省人民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7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1)
二、對1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2.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附屬檔案1 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將《貴州省抗旱辦法》第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儲備必要的抗旱設備和物資,並安排一定的儲備管理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乾旱特點、水資源條件和水工程狀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組織編制本地區抗旱預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應對乾旱災害應急供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大中型灌區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應對乾旱災害應急供水預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
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刪去第三十三條中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
二、將《貴州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消防”修改為“消防救援隊伍”。
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四款中的“民政”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民政、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林業”修改為“應急管理、自然資源”。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三、將《貴州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民政、財政、物價和衛生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財政、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部門”。
四、將《貴州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中的“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質量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
第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
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依法對建築消防設施設計、施工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既有建築進行改建、擴建,因客觀條件無法滿足現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聘請設計單位編制消防設計方案,報經省、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查依據。”
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消防產品安裝前,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對消防產品檢測報告、外觀標識等進行檢查,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對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驗並做好記錄。檢查或者試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和備案抽查時,應當檢查消防產品的檢測報告和試驗記錄。”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監理單位未在消防產品安裝前對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檢驗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給予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
五、將《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款中的“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旅遊、教育、衛生計生、交通運輸、商務、工商”修改為“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教育、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商務”。
六、將《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更新等管理活動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利用契約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指導部門、行業和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有關標準爭議相關問題;
“(二)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管理;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七、將《貴州省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三條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刪去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附屬檔案2 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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