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7年9月13日聯合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效標識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發改委、水利部等
- 發布文號:令第 6 號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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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令第 6 號
為推廣高效節水產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動節水技術進步,增強全民節水意識,促進我國節水產品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我們制定了《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部長:陳雷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支樹平
2017年9月13日
辦法全文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節水技術進步,提高用水產品水效,促進節水產品推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效標識,是指採用企業自我聲明和信息備案的方式,表示用水產品水效等級等性能的一種符合性標誌。
第三條國家對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水產品實行水效標識制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水效標識制度的建立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制定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適用的產品範圍和依據的水效標準。
第五條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水效標識制度的實施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條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共同授權的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以下簡稱授權機構)備案水效標識及相關信息。
第二章 水效標識的實施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產品水效標識實施規則,確定統一的水效標識樣式和規格。
第八條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註水效標識,並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對於網路交易,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水效標識。
第九條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或者委託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產品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檢測,確定產品水效等級。
企業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應當依據相關產品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要求進行檢測,如實出具產品水效檢驗檢測報告。
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接受生產者和進口商的委託,應當依據相關產品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要求進行檢測,保證檢驗檢測結果客觀公正,保守受檢產品和企業的商業秘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出具產品水效檢驗檢測報告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水效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第十條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確定水效等級的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保證其檢驗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檢測的能力,檢驗檢測實驗室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檢驗檢測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並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
第十一條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水效標識樣式(基本樣式見附屬檔案)、規格以及標註規定,印製和使用水效標識。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網路商品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中使用的水效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並清晰可辨。
第十二條水效標識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中文名稱“中國水效標識”;
(二)英文名稱“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三)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
(四)產品規格型號;
(五)水效等級;
(六)水效指標;
(七)依據的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八)水效信息碼。
第十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於出廠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標識。生產者應當於產品出廠前、進口商應當於產品入境前向授權機構提交完整備案材料,並申請水效標識備案,申請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註冊證明複製件;進口商營業執照以及與境外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契約複製件;
(二)產品水效檢驗檢測報告;
(三)水效標識樣本;
(四)產品基本配置清單等有關材料;
(五)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提供其檢驗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驗檢測管理規範等,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及附屬檔案複製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及附屬檔案複製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備案材料的,應當有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委託代理檔案等。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並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四條水效標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五條授權機構應當對生產者和進口商使用的水效標識及產品水效檢驗檢測報告進行形式核驗。
第十六條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水效標識的備案形式核驗工作。
授權機構應當在備案的形式核驗通過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信息。
水效標識備案不收取費用,企業提交備案材料應保存不少於兩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質檢部門對列入《目錄》的產品依法進行水效標識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地方質檢部門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並通知授權機構。
第十八條授權機構不得對水效標識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相關備案信息予以備案。對已備案的應當予以撤銷並及時公告。
第十九條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含網路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場所)經營者、企業自有檢驗檢測部門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等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
第二十條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使用的水效標識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偽造或者冒用水效標識。
第二十一條銷售者(含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列入《目錄》的產品,驗明產品水效標識,不得銷售應當標註但未標註水效標識的產品,不得偽造或者冒用水效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台(場所)經營者對通過平台(場所)銷售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建立水效標識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
第二十二條授權機構應當建立規範的工作制度,客觀、公正開展備案工作,保守備案產品和企業的商業秘密。授權機構應當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水效標識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水效標識對其產品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地方質檢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授權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立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在用水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進口屬於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者或者進口商未辦理水效標識備案,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予以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標註水效標識而未標註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效標識的;
(三)偽造、冒用水效標識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者(含網路商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 銷售應當標註但未標註水效標識的產品的;
(二) 銷售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效標識的產品的;
(三) 在網路交易產品信息主頁面展示的水效標識不符合規定的;
(四) 偽造、冒用水效標識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企業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在水效檢驗檢測中偽造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水效檢驗檢測報告,以及水效能力驗證或者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進行處罰,授權機構在一年內不再採信其檢驗檢測結果。
第三十條從事水效標識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及授權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對外國駐華使領館自用、樣品檢測等特殊情況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可以免於加施水效標識及備案,具體要求和程式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答
背景意義
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是我國的基本水情,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是解決水資源瓶頸問題的有效途徑,而用水產品作為生產生活中最常見用水器具,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用水的全過程,是提高水效的重要載體。我國作為用水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大國,坐便器、水嘴及洗衣機等產品的市場保有量巨大,但普遍存在用水效率不高、市場不規範等問題,亟需建立高效用水產品管理制度。
水效標識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用水產品管理的重要舉措。水效標識是附在用水產品上的信息標籤,用來表示產品的水效等級、用水量等性能指標,目的是引導消費者選擇高效節水產品。在我國建立水效標識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是實施水效標識制度是我國政府節水管理方式的創新。針對用水產品建立水效標識制度,是政府轉變節水管理方式的具體實踐,即由過去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由過去注重對企業生產過程管理向終端產品管理轉變,由過去重管理輕服務嚮導向服務型轉變。
二是規範用水產品市場。隨著廣大消費者節水意識、資源意識和環保意識的不斷提高,我國節水產品需求不斷增長。但節水產品市場存在著產品質量良莠不齊、產品節水性能真假難辨等問題,一些偽劣產品、高耗水產品使用虛假陳述,誤導消費者,擾亂了節水產品市場秩序。通過建立水效標識制度,加強對用水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可有效規範節水產品行業市場,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是提升我國用水產品生產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以水效標識為基礎,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節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消除綠色貿易壁壘,有利於擴大用水產品的國際市場份額。同時,通過水效標識制度的建立,逐步淘汰落後產品,有助於帶動節水產品的技術進步和創新,促進用水產品生產企業技術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進一步提升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範圍模式
水效標識制度的實施範圍是量大面廣的用水產品,主要包括坐便器、水嘴、淨水機等生活用水產品。此外,根據不同用水產品技術成熟度、市場監管能力和水效標準完善情況,將適時逐步拓展到商用產品、工業設備及灌溉設備等。
水效標識制度作為針對用水產品水效水平提升的市場化管理制度,將採取企業自我聲明、水效標識備案、市場監督檢查的實施模式,以最小的社會成本引導企業節水技術創新,推廣高效節水產品,提高用水產品水效水平。
企業自我聲明,是水效標識制度的主要特點。在企業貼上水效標識過程中,企業自行安排檢測產品水效,依據檢測結果和相關標準自行確定水效等級等標識信息。同時,企業依據相關要求自行印製和貼上標識信息,但企業需要對標識信息的準確性負責,並接受監督檢查。
水效標識備案,是水效標識制度的管理手段。備案是對企業提交備案材料規範性、水效標識規格準確性、企業填報信息一致性等內容的形式審查。備案是政府掌握企業產品信息,規範用水產品市場的重要手段,也是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公眾監督的依據。
市場監督檢查,是水效標識制度的基本保障。《辦法》的管理部門將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市場專項監督等管理手段,加強水效標識事中事後監管,確保節水產品市場秩序,保障制度順利實施。同時,鼓勵公眾和行業機構開展社會監督,發揮民眾力量促進水效標識制度落地。
成本效益
《辦法》實施中的涉及企業的兩項核心內容,一是產品檢測,二是水效標識備案。對於產品檢測,《辦法》規定企業可以利用自身的檢測資源,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實驗室進行水效檢測並出具報告。現很多生產企業自身具備水效指標的檢測能力,因此實施成本很低。對於標識備案,《辦法》已明確規定,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不會增加企業負擔。
實施水效標識將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我國坐便器年產量超過4000萬件,水嘴年產量達1.5億件,洗衣機年產量約3200萬台,滴灌帶年產量達250億米。據初步測算,水效標識制度的實施每年將節水60億立方米,折合水費超過120億元。同時,水效標識制度的建立,將有助於消費者選擇水效高的用水產品,促進企業生產優質的節水型產品,形成全社會的節水氛圍,推動我國節水型社會建設。
實施方法
水效標識可以有效消除產品在用水節水方面的信息不對稱,向消費者提供易於理解的水效信息,引導消費者購買高效節水的產品,從而激勵製造商和零售商生產、銷售節水產品,推動市場轉換,以達到節約水資源、保護環境的目的。
一是給消費者提供信息,以便其能夠做出知情選擇。水效標識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的水效信息,使消費者在做出購買決定的過程中,能夠將產品的用水量或者用水效率和運行費用這兩個因素,甚至環境影響特性考慮進去,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可以比較不同品牌的同類型(規格)用水產品的水效和費用情況,進而做出最佳的選擇,並從總體上選擇水效更高的產品。
二是鼓勵製造商改善產品的節水特性。消費者選擇水效更高產品的意願必定會激勵製造商及時調整產品開發、生產和推廣銷售的計畫,減少低效產品的生產,並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情況下,引進和開發新的、更有效的技術和產品,始終保持產品的優質高效。
三是鼓勵零售商在進貨和陳列商品時選擇高效節水的產品。分銷商和零售商將根據產品水效標識來調整自己的庫存和陳列產品。這些變化將促進市場的良性競爭,使得市場上所有產品的節水性能得以提高,促進用水產品市場向高效節水市場轉換。
四是為政府決策和相關政策制定提供信息基礎。水效標識的實施可以為其他節水政策的制定,如政府節水產品採購政策、針對購買高效節水產品的消費者補貼政策、針對生產節水產品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等提供信息基礎,從客觀上推動節水措施的有效實施。此外,水效標識的廣泛實施,可以有效提高市場節水、環境意識和資源意識,對高效產品市場的培育和節水、環保目標的實現起到催化劑作用。
貫徹落實
《辦法》印發後,主要從三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編制並發布產品水效標識實施規則。逐步開展坐便器、水嘴、淨水機等重點用水產品水效標識制度管理工作,編制並發布水效標識實施規則。自2018年3月1日起,凡納入水效標識實施規則目錄的用水產品,需在產品出廠前或進口前貼上水效標識。消費者和相關執法部門可通過標識了解該產品的用水性能信息,也可通過掃描標識上的二維碼,進入水效標識信息平台,獲取用水產品的水效參數、水效備案號等詳細信息。
二是做好《辦法》實施的市場監管。結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市場專項監督等,制定具體的監督檢查方案和效果評估方案,及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對成功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不斷完善水效標識市場監管體系。
三是開展《辦法》的宣貫工作。召開《辦法》發布的新聞發布會,面向地方監管部門、檢測機構、生產者、進口商、銷售商等各相關方,做好《辦法》的宣貫、培訓等工作,確保制度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