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許昌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許昌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同時結合許昌市審計局工作實際所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 發布單位:許昌市審計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審計業務會議管理,提高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局審計業務會議是指由局長或其委託的局領導主持,對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主辦業務科室(以下簡稱主辦業務科室)提交的審計(調查)工作方案、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審計(調查)報告以及其他審計事項,進行討論、決定的業務會議。
第三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討論的審計(調查)項目包括:審計署、省審計廳統一安排的審計(調查)項目、市委、市政府及其他領導機關交辦的審計項目、市局統一組織的行業性審計項目、本級預算執行審計項目、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項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項目、國有企業(含金融企業)審計項目、財務收支審計項目、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以及局領導認為有必要需經局審計業務會議討論的其他審計項目。

第二章

會議形式及人員組成
第四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由局長或其委託的局領導主持,由相關局領導,局辦公室、秘書科、法規科、機關黨辦、主辦業務科室負責人和部分其他業務科室負責人組成。討論、決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經責科分管領導及科室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所討論、決定審計項目的審計組組長、審計現場負責人、主審等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涉及研究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縣(市、區)財政決算審計、縣(市、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縣(市、區)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全市統一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領導交辦審計事項等重要審計項目或者審計事項的,原則上由局長主持召開,也可委託其他局領導主持召開;研究一般審計項目的,由分管主辦業務科室的局領導主持召開。

第三章

審定的內容
第六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的審定內容
(一)對審計(調查)工作方案的下列內容進行審定:
1、審計目標是否明確,制定時是否考慮了不同審計類型、不同審計項目的特點和要求,對影響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2、審計範圍是否完整、明確;
3、審計的內容是否具體、重點是否突出;
4、審計進度安排、工作分工和要求是否明確、具體;
5、審計工作方案在審計目標、範圍、重點、項目組織實施、審計資源配置等,是否與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保持基本一致;跟蹤審計項目是否對整個跟蹤審計工作作出統籌安排,專項調查審計項目是否列明了專項審計調查的要求。
(二)對重點審計項目審計實施方案下列內容進行審定:
1、審計實施方案與審計工作方案是否銜接;
2、審計事項、審計範圍、重點審計單位、審計分工、時間安排是否明確,應對措施是否恰當,對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是否確定了審計步驟和方法;
3、數據綜合分析確定的審計重點和鎖定的審計疑點線索是否明確;
(三)對審計(調查)報告的下列內容進行審定:
1、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2、問題事實表述是否清楚;
3、被審計領導幹部責任認定是否正確、恰當;
4、審計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準確、合法、適當;
5、審計建議是否具有針對性、可行性;
6、其他需要審定的內容。
(四)對審計事項結論性材料的下列內容進行審定:
1、審計事項的事實表述是否清楚;
2、審計事項的分析、定性是否準確;
3、對需要進一步實施的重要審計事項,作出部署。

第四章

工作規則及程式
第七條 局長不能出席局審計業務會議時,可委託一名局領導主持會議。分管主辦業務科室的局領導原則上必須參加會議。
第八條 提交局審計業務會議討論的審計(調查)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應事先由分管局領導審核把關;提交局審計業務會議討論的審計(調查)報告,應由審計組主審、現場負責人、審計組長、所在業務科室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逐級嚴格審核把關,並按程式報局法規科進行了審理覆核。
第九條 召開局審計業務會議由主辦業務科室根據本制度第三條規定向局長提請。主辦業務科室根據局長或者其委託的局領導要求和需會議審議的內容籌備會議,商法規科統一安排,通知參會局領導及參會相關部門,並至少提前兩天送發會議材料。
第十條 審計業務會議審定重點項目審計工作方案、實施方案程式:
(一)審計組匯報調查了解情況,全面介紹審計工作方案、實施方案情況;
(二)與會人員對審計工作方案、實施方案擬確定的審計目標、範圍、內容、重點及審計措施等事項進行討論;
(三)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意見,發表審定意見,作出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四)審計組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工作、實施方案,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報告等審計結論類文書程式:
(一)審計組全面說明起草審計結論類文書的基本情況,圍繞需要審議項目或事項的難點,重點說明審計發現問題的情況及處理處罰意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及審計組採納意見的情況,並提出消除審計風險的可行性建議意見等。匯報要實事求是、重點突出、觀點明確、簡明扼要;
(二)與會人員就審計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審計評價是否客觀、處理處罰是否適當等問題進行討論,重點研究審理過程中遇有爭議或涉及的重大事項;
(三)會議對審計決定、審計移送事項、審計要情、審計專報等事項進行討論確定;
(四)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審議意見,發表審定意見,作出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主辦業務科室負責做好審計業務會議記錄,全面記錄會議情況。
第十三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討論確定的事項,由主辦業務科室根據會議研究結果,在會議研究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對審計(調查)工作方案、審計(調查)報告進行修改,並轉法規科覆核,法規科1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報局領導簽發。
第十四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對審計(調查)報告作出重大調整、糾正或者責成糾正不恰當的職業判斷、審計結論的,審計組應採取糾正措施,需經局審計業務會議再次審定的,根據本制度規定提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要求採取措施補充審計證據的,審計組應補充查證,取得審計證據,並修改審計(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應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第十七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審議的情況和結果,參加會議的人員均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局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