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懷遠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懷遠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是根據《國家審計準則》和《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結合懷遠縣審計局的工作實際所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遠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8日 
  • 發布單位:懷遠縣審計局 
  • 信息分類:公開制度
規則全文
第一條 為提高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根據《國家審計準則》和《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審計業務會議包括審計業務例會、審計業務專題會議和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計業務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其他局領導主持召開,參加人員根據會議類別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主要包括局分管負責人、審理機構負責人、辦公室主任、審計組長和其他相關人員。
第三條 審計業務例會原則上每2周召開一次,分資金審計(包括預算執行、經濟責任、專項資金審計等)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2個例會類別,參加人員包括局領導和審計組全體成員,各審計組應提前做好匯報準備工作。辦公室負責記錄會議研究、審議的全部事項,各審計組負責記錄會議研究、審議涉及本組的事項,並確保記錄一致;各審計組應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研究、審議涉及本組的事項記錄交參會人員簽字確認,並作為重要事項記錄歸入審計項目檔案。審計業務例會主要研究、討論以下內容:
1、審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2、審計實施方案落實情況;
3、審計發現的重大事項;
4、審計項目交叉覆核情況;
5、下步工作重點和工作思路;
6、其他有關審計事項。
第四條 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審計事項或發現重大違法違紀違規線索,審計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並提請召開審計業務專題會議,每次專題業務會議可審議一個或若干個專題事項。
(一)審計業務專題會議由局長或分管局長確定,辦公室根據安排提前將專題會議議題、會議議程通知相關人員。
(二)擬提交審計業務專題會議研究審議的有關事項材料由審計組長審核把關,會議材料應提前印發參會人員,供會前分析研究,開會時發表意見。
(三)審計業務專題會議研究、審議以下內容:
1、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
2、審計組認為政策界限不明確或者把握不準的審計事項;
3、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採納情況;
4、擬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線索;
5、需要專題向縣委、縣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報告的重要事項;
6、有關審計業務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事項;
7、其他有必要提請專題會議審議的事項。
審計業務專題會議研究審議的上述4-6項有關事項需提交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辦公室負責記錄專題業務會議審議的全部事項,審計組負責記錄涉及本組的專題事項,並確保記錄一致;審計組應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將會議審議涉及本組的專題事項記錄交參會人員簽字確認,並作為重要事項記錄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第五條 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是為了確保審計質量,在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運用法律、法規依據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及處理處罰實行集體研究的會議制度。
(一)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經局長或其指定副局長確定會議召開時間後,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並通知相關人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審計機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記錄及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應全面、真實反映集體研究的意見。
(二)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以下內容:
1、擬將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的審計事項;
2、擬將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的審計事項;
3、對被審計單位存在情節複雜、性質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擬將給予較重處罰的審計事項;
4、擬將審計項目中有關違法、違紀人員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處理的審計事項;
5、重要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以及重要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
6、重大的經濟責任審計事項;
7、對查處問題的評價、定性、處理、處罰等;
8、審計項目結論性文書,包括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審計綜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
9、審計業務專題會議研究審議的有關事項;
10、重大的審計複議事項;
11、其他應當由審計業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方案內容:
1、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是否進行了充分的審前調查;
2、審計目標是否符合實際;
3、審計對象、範圍是否適當;
4、審計內容是否完整,重點是否突出,審計應對措施是否有可操作性;
5、審計時間安排是否合理;
6、審計分工是否恰當。
審計組應根據審計業務會議記錄,進一步修改完善審計方案,履行方案報批程式。審計機關審定審計方案業務會議由審計組做好會議記錄,並由主審在會後3日內擬寫審計業務會議記錄,經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覆核後,送審計組長核簽,並作為重要事項記錄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四) 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報告內容:
1、審計事項是否真實、完整;
2、審計定性、處理處罰的建議是否恰當;
3、引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4、審計評價是否恰當;
5、責任界定證據是否完整、事實是否清楚、權責是否統一,認定是否合規;
6、審計建議是否有針對性、可行性。
(五)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業務會議程式:
1、審計組組長(或主審)介紹審計情況,匯報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重要內容,包括: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的實現情況,違規事實基本情況,審計取證情況,引用法律、法規、規章具體情況,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決定,審計程式以及其他需要審定事項;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核實和研究意見。
2、審理覆核人員介紹審理覆核情況,發表審理覆核意見;
3、參會人員發表審議意見;
4、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取得會議多數人同意後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議,作出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六)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業務會議由辦公室和審計組共同記錄,並確保記錄一致。審計組應根據會議記錄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起草審計業務會議紀要,並送參加會議的局領導並由會議主持人審定,審計組應當將審定後的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歸入審計案卷。
(七)審計組應根據審計業務會議的決定,修改代擬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文書,報送相關領導簽發。
(八)審計業務會議決定採取的審計措施,相關業務科室(審計組)應及時、認真辦理。
第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注】:2013年3月8日懷遠縣審計局印發的《懷遠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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