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揚州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揚州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揚州市審計局實際情況所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 頒布時間:2006年6月5日 
  • 發布單位揚州市審計局 
  • 發文字號:揚審發〔2006〕48號 
規章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確保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規定,應建立分層次的審計業務會議制度,分別對重大審計項目和一般審計項目進行審定。
第三條 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提議,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同意後,召開局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方案,應當在實施審計前,由分管領導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審計項目,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一)審計處理收繳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項目;
(二)審計處罰的項目;
(三)準備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項目;
(四)依法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的項目;
(五)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徵詢稿)中定性、處理、處罰有較大異議的項目;
(六)審計項目所在處室對法制處覆核意見有較大異議的項目;
(七)局領導認為應當由局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項目。
第五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法制處處長、辦公室主任、監察室主任、業務處處長、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局審計業務會議由局長或其指定副局長主持。
小型審計業務會議由分管局長、法制處有關人員、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小型審計業務會議由分管局長主持。
第六條 審計報告審定內容: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審計定性、處理處罰的建議是否恰當;
(三)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四)審計評價是否恰當,有無依據;
(五)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和審計組的採納情況;
(六)法制處對項目的覆核意見。
第七條 審計報告審定程式:
(一)由項目審計組組長簡要匯報審計工作情況,提出需要審定的事項。
(二)法制處覆核人員匯報覆核情況和覆核意見。
(三)與會者充分發表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提出審定結論。
第八條 審計報告審定原則: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據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處罰意見適當的事項,予以通過;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依據不足的,由審計組進一步查實;
(三)定性不準確,處理處罰意見不適當,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審計評價和建議不恰當的,提出修改或完善的意見;
(四) 審計程式不符合規定的,提出糾正和改進意見、建議。
第九條 審計方案審定內容:
(一)編制審計方案前是否進行了充分的審前調查;
(二)審計目標的制定是否符合實際;
(三)審計對象、範圍是否適當,內容是否細化;
(四)審計重點是否突出,有無依據;
(五)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審計時間安排是否合理;
(七)審計分工是否恰當;
(八)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條 辦公室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記錄工作,審計業務會議記錄應當記錄重大問題討論的過程及會議審定結論,經法制處覆核後,與會者簽字確認,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十一條 局審計業務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集中審定有關重大審計項目;小型審計業務會議可根據情況適時召開。
第十二條 審計組所在部門應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方案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三條 審計業務會議記錄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法制處負責解釋,並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注】:2002年發布的《揚州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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