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同時結合玉林市審計局的實際情況所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 發布單位:玉林市審計局
規章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審計業務會議分為一般審計事項審計業務會議和重要審計事項審計業務會議兩類。
第三條 一般審計事項審計業務會議由分管項目的領導主持召開,討論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參加人員包括分管該項目的領導、總審計師、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法規科負責人及覆核人員、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
第四條 重要審計事項審計業務會議由項目分管領導提議,經局長同意後召開,討論審定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參加人員包括局領導、審計組所在部門和法規部門負責人、秘書科負責人、審計組組長、有關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
第五條 重要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項目;
(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
(三)全國、全區性的行業審計項目;
(四)縣(市)區長及正處級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五)縣(市)區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項目;
(六)市委、市政府交辦的重要審計項目;
(七)其他需要提請討論的重要審計項目。
本條(一)至(七)款以外的審計事項列入一般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六條 法規科在核實審計組落實審計審理意見後應及時向局長或項目分管局領導提出召開審計業務會議的建議。審計業務會議前,審計組應整理好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第七條 審計業務會議由法規科負責組織,由局長或項目的分管領導主持,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記錄工作,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報告,並代審計機關草擬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八條 審計業務會議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審計報告中所列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二)審計評價是否恰當,處理處罰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
(三)審計事項是否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審計結果是否需要公告及公告的範圍、內容、方式;
(五)其他需要審計業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九條 審計業務會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審計組長介紹審計情況,宣讀審計報告;
(二)提交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
(三)法規科介紹審計審理情況,並發表審理意見;
(四)與會人員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五)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一般事項由主持人根據討論情況作出決定;如有重大分歧,由與會人員無記名投票表決。
第十條 審計組應將《審計業務會議紀要》作為結論性材料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一條 審計業務會議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