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舟山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舟山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浙江省審計廳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同時結合舟山市審計局實際情況所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舟山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9日 
  • 發布單位:舟山市審計局 
  • 主題分類:工作制度
規章全文,修訂信息,

規章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能,規範審計權力運行,促進依法、民主、科學決策,提高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浙江省審計廳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審計業務會議是指在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審計處罰決定書等之前,對審計業務事項進行集體研究審定的會議。
第三條 下列審計業務事項應該召開審計業務會議:
(一)審計查出帶有普遍性、典型性、傾向性、體制性障礙和制度性缺陷等重大問題的審計事項;
(二)審計中發現的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影響面廣,簡單處理可能容易引起不穩定的敏感複雜問題的定性定責和處理;
(三)審計查出重大違法違規違紀問題,擬給予被審計單位較重處理處罰決定,或採取審計職權範圍內的強制措施,或需要舉行審計聽證的審計事項;
(四)涉及應當追究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黨紀、政紀或刑事責任,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檢察、公安和主管部門處理的審計事項;
(五)對擬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行後可能會產生較大審計風險的審計事項;
(六)審理部門和業務部門不能就審理結果達成一致意見,審理部門的分管局領導或業務部門的分管局領導認為需要審計業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七)其他需要提請審定的重要審計事項。
第四條 審計業務會議由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應由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的會議,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也可以由審計機關業務部門或審理部門的分管局領導主持。
第五條 由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的業務會議應視情況由業務部門的分管局領導、審理部門的分管局領導、業務部門和審理部門負責人、審理人員、審計組長和相關審計人員參加,具體參加對象由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確定,或由經授權主持會議的業務部門或審理部門的分管局領導確定。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和法律顧問參加。
第六條 審計業務會議一般應在審計報告已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業務部門代擬審計文書並經審理後召開。業務部門認為需要提前召開的,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可以在審理前召開。
第七條 審計業務會議由業務部門負責通知到應參會人員。審計組應當在審計業務會議召開前,做好會議的準備工作,向參會人員和業務會議提交下列資料:
(一)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和審計組採納意見情況的說明;
(二)重大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審計證據;
(三)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建議書、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和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
(四)業務部門的覆核意見書、審理部門審理意見和業務部門採納情況及不予採納的理由;
(五)其他與待審定項目有關的檔案資料。
上述資料一般提前1天送至應參會人員。
第八條 審計業務會議議程如下:
(一)審計組長簡要匯報審計項目情況,提出需要討論審定的事項;
(二)審理部門負責人簡要匯報審計項目審理情況,提出與審計組存在的爭議事項,並提出需討論審定事項;
(三)參會人員發表意見;
(四)主持人根據討論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形成會議決議。對爭議較多的問題,在作深入調查後再行商議。
第九條 審計業務會議由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指定專人記錄,根據會議記錄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業務會議紀要的起草,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應完整記錄審計業務會議決議,經會議主持人簽發後即生效。
第十條 審計業務會議作出責令採取進一步審計措施,獲取適當、充分審計證據的,審計組應當按照會議決定補充查證並修改審計結果文書代擬稿。
第十一條 審理部門應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紀要形成最終審理意見。審計組所在處室在收到最終審理意見後,連同審計結果文書代擬稿報送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簽發。
第十二條 審計業務會議記錄(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1)經參會人員簽名後連同會議紀要(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2)及相關會議材料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三條 參加審計業務會議的人員應當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將不應公開的內容向外泄露。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審計局審計會議制度》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舟山市審計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修訂信息

舟山市審計局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審計準則,增強審計業務會議的規範性和科學性,重新修訂了審計業務會議制度,為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成果水平提供制度保障。重新修訂的審計業務會議制度重點在擴面、增員、提效三個方面進行拓展和延伸:
一是“擴面”。擴大了審計業務會議審議範圍的覆蓋面,將審計查出帶有普遍性、典型性、傾向性、體制性障礙和制度性缺陷等重大問題的審計事項以及審計中發現的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影響面廣,簡單處理可能容易引起不穩定的敏感複雜問題的定性定責和處理等事項納入審計業務會議的審議範圍。
二是“增員”。審計業務會議參會人員範圍新增加了法律顧問。進一步促進依法審計、規範履職、防範風險。
三是“提效”。對納入審計業務會議審議範圍的審計事項相關資料提供時間和會後審計業務會議紀要起草完成時間做了具體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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