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南皮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南皮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所制定的會議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皮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 發布單位:南皮縣審計局 
規章全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審,規範審計行為,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包括:重大項目(事項)審計業務會議、一般項目審計業務會議、一般審理會議和審計組審計業務會議。
第三條 重大項目(事項)審計業務會議是審計局對重大審計項目的特定事項或符合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專門會議。
第四條 一般項目審計業務會議是審計局或審計項目實施股室對一般審計項目的相關事項進行審議的專門會議。
第五條 一般審理會議是指審計局法制股(審理機構,下同)集體研究討論對審計項目審理意見的專業會議。
第六條 審計組審計業務會議是審計組成員調查了解情況、制訂和調整實施審計方案,研究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討論審計報告,控制審計質量的專業會議。
第七條 重大項目(事項)審計業務會議審議的內容:
(一)局統一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的報告及有關事項;
(二)有關部門、領導交辦查證的重大事項;
(三)需要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的事項和需要向政府提交專題報告的審計事項;
(四)需要確定統一定性、處理處罰標準,避免法定幅度內處罰畸重、畸輕的事項;
(五)違紀違規金額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事項;
(六)同級管理幹部問題需要依法移送的事項;
(七)被審計單位對定性及處理處罰提出書面異議,存在政府裁決或行政複議、訴訟或有風險的事項;
(八)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審計機關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事項;
(九)對法制股審理意見存在異議的事項;
(十)法制股根據審理情況提議完善相關制度的事項;
(十一)局長認為需要重點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確定違紀違規金額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事項時,可從下列方面進行評估:
(一)項目重要程度:在國家、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政府領導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關注程度等;
(二)違紀違規嚴重程度:造成國家、地區、單位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程度及其責任人情況等;
(三)審計預期風險。
第九條 重大項目(事項)審計業務會議由分管局領導提議,經局長同意並由其或指定的局領導主持。分管局領導提議召開的重大項目審計業務會議原則上在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之前進行。
第十條 一般項目審計業務會議由分管局領導決定並由其或指定的審計項目實施股室負責人主持。
第十一條 如遇不能及時召開重大項目(事項)審計業務會議集體審定而急需上報審計結果的,報經局長同意,經法制股審理、分管局領導審定後,由分管局領導先行簽發和上報審計結果,並由審計項目實施股室或法制股在下一次重大項目(事項)審計業務會議上補充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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