潁上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潁上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潁上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同時結合潁上縣審計局的工作實際所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潁上縣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6日 
  • 發布單位:潁上縣審計局 
  • 主題分類:審計
序言,全文,

序言

為規範我局審計業務會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全文

第一條 審計業務會議是為了確保審計質量,在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運用法律、法規依據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及處理處罰施行集體研究的會議制度。
第二條 審計業務會議,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主持召開。參加人員包括局長、副局長、辦公室主任、審理人員、審計組所在業務股股長、項目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條 對於需要進行集體研究的審計項目舉行審計業務會議進行研究、確定。
需要進行集體研究的審計項目主要包括:
(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二)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
(三)變更超過原契約金額10%的政府投資項目;
(四)紀委、監委安排配合的項目;
(五)上級安排的審計項目;
(六)終止契約的項目審計;
(七)爭議較多的審計項目;
(八)審計組長認為較複雜項目需要集體研究的;
(九)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
(十)其他需要進行集體研究的審計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以上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審計業務會議,每次會議可審定一個或若干個審計項目。
第五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一般在審理後15日內召開審計業務會議。
第六條 在業務會議召開前,有關業務股將經過審理修改後的審計報告提前分發給參會人員,確定記錄人員,做好業務會議召開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 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討論審定: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二)事實是否清楚;
(三)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六)審計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七)其他需要審定的事項。
第八條 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審計項目所在業務股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研究不同的審計項目應按項目分別記錄,分別裝訂歸檔。
第九條 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應按不同審計項目分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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