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源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萬源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萬源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國家審計準則)和《四川省審計廳審計業務會議制度》的規定所制定的會議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源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 頒布時間:2013年7月18日 
  • 發布單位:萬源市審計局 
  • 主題分類:規章制度
規章全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行政,規範審計行為,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國家審計準則)和《四川省審計廳審計業務會議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審計業務會議包括:重大項目審計業務會議、一般項目審計業務會議、審計組審計業務會議;專門審理會議、一般審理會議。
第三條 重大項目審計業務會議是局對重大審計項目的特定事項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專門會議。
第四條 一般項目審計業務會議是對實施審計項目的相關事項進行審議的專門會議。
第五條 審計組審計業務會議是審計組成員調查了解情況、實施審計方案,研究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討論審計報告,控制審計質量的專業會議。
第六條 專門審理會議是局對符合本制度第八條規定的專門審理內容進行審議並審定審理意見的專門會議,與重大項目審計業務會議互為補充。
第七條 一般審理會議是指局法制股集體研究討論對審計項目審理意見的專業會議。
第八條 重大項目審計業務會議、專門審理會議審議內容:
(一)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的報告及有關事項;
(二)有關部門、領導交辦查證的重大事項;
(三)需要在政府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的事項和需要向政府提報專題報告的審計事項;
(四)需要確定統一定性、處理處罰標準,避免法定幅度內處罰畸重、畸輕的事項;
(五)違紀違規金額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事項;
(六)需要依法移送同級管理幹部問題的事項;
(七)被審計單位對定性及處理處罰提出書面異議,存在政府裁決或行政複議、訴訟或有風險的事項;
(八)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審計機關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事項;
(九)對局法制股審理意見存在異議的事項;
(十)局法制股根據審理情況提議完善相關制度的事項;
(十一)局長認為需要重點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確定違紀違規金額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事項時,可從下列方面進行評估:
(一)項目重要程度:在國家、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關注程度等;
(二)違紀違規嚴重程度:造成國家、地區、單位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程度及其責任人情況等;
(三)審計預期風險。
第十條 重大項目審計業務會議原則上在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之前召開。
第十一條 審計業務會議由局長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領導主持,定於每月15日召開,如遇節假日根據情況順延或提前。
第十二條 專門審理會議一般在審計項目實施部門按規定程式完成審計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後進行。如遇不能及時召開專門審理會議集體審定而急需上報審計結果的,報經局長同意,經局法制股審理、總審計師審核、分管局領導和局長審定後,先行制發和上報審計結果,並由審計項目實施部門和局法制股在下一次局專門審理會議上補充通報。
第十三條 局法制股在審計項目審理中,對符合本制度第八條規定專門審理內容的,應向總審計師提出召開專門審理會議的建議。
第十四條 專門審理會議召開前,審計項目實施部門應準備的會議資料包括: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附審理意見書)、審計項目覆核意見書等資料,審計查出的全部違規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標準及主要內容、處理處罰意見及理由,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及採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等有關資料。以上資料於會前1個工作日內送交參加會議人員。
第十五條 審理人員提出審理初步意見後,由局法制分管審理的領導審核並提請召開一般審理會議。一般審理會議由法制股分管領導主持,主要通報項目審理情況,研究解決疑難問題,溝通交流業務信息,提出審理會議意見。
第十六條 審計業務會議參會人員範圍:
(一)重大項目審計業務會議:局長、分管領導、分局、各股室負責人、審計組組長、主審、審計組成員等。
(二)一般項目審計業務會議:局長、分管領導、審計項目實施部門負責人、審計組組長、主審和有關人員。法制股可根據需要派員參加。
(三)審計組審計業務會議:審計組組長、主審和審計組成員。
(四)專門審理會議:局長、局黨組成員、分局、各股室負責人、法制股人員、審計組組長、主審、審計組成員等。
(五)一般審理會議:法規處全體人員。必要時可請審計項目實施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審計業務會議程式:
(一)主持人宣布審議事項。
(二)審計項目實施部門(審計組)、法制股匯報需要審議的事項。
(三)與會人員對會議規定的內容逐項逐事進行討論、審議。有重大異議的議題,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表決。
(四)會議主持人逐項發表審定意見,形成書面決議。
第十八條 審計項目實施部門(審計組)負責辦理審計業務會議的會議通知、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法制股負責辦理審理會議的會議通知、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審計組和法制股根據會議議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一般應在會後2個工作日內送會議主持人審簽,並及時完成相應補充、修改工作。
第十九條 審計業務會議的會議通知、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應當分別歸入審計項目檔案和審理工作檔案。
第二十條 參加會議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審計項目包括: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審計結果類文書包括: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專項審計調查後出具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辦法中統稱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從制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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