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源市審計局

萬源市審計局

萬源市審計局是萬源市政府組成機構之一。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審計廳(簡稱審計廳),為主管全省審計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源市審計局
  • 地點:萬源市
  • 主管:審計工作
  • 類型: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省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省長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政府投資和以省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川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廳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審計廳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
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州)審計機關,依法領導、指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
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四川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審計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保密、宣傳、外事、新聞發布、績效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編制全省審計工作計畫;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起草機關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檔案;綜合考核市(州)審計機關業務工作;負責全省審計業務統計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省審計機關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金審工程”,負責機關政務網路信息發布和安全管理;聯繫特約審計員;承擔廳舉報中心工作;指導、監督廳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二)法規處。
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等;負責地方審計法規、規章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參與研究制訂財政經濟方面的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實施審計行政執法和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三)內部審計監督指導處。
負責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
(四)財政審計一處。
負責審計省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省國庫辦理省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及市(州)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財政審計二處。
負責審計擴權強縣試點縣(市)預算執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和稅收征管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單位受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扶貧開發和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政府投資和以省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省管國家重大工程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組織對省管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金融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屬國有金融機構、期貨交易機構和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以及審計署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機構、期貨交易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負責審計省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對地方債券、集資的審批和證券發行進行審計監督;承辦省政府授權的金融審計監督事項;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企業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省政府要求對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社會保障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外資運用審計處。
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川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審計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對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和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境外中資企業和機構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外債審計、專項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計畫生育、出國(境)人員政審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十四)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審計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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