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規則

長沙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規則

《長沙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準則》和《長沙市審計局業務規程》所制定,旨在進一步加強內部業務管理,促進依法行政,確保審計質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規則
  • 實施時間:2015年12月1日 
規則全文
第一條 本局對審計項目實行審計業務會議審定製度。審計業務會議審定下列事項:
(一)審定審計報告
(二)審定審計決定
(三)審定審計移送
第二條 審計業務會議的組成人員為有關局領導,實施審計項目的處室(局)、法規處、審理處、審計執行處負責人,審計組成員和審理人員。
第三條 審計業務會議由審理處提請召開,並按會議報批程式辦理、組織會議。
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前,審理處應當將審議事項向會議主持人報告,並做好資料準備工作
第四條 重大審計項目審計業務會議由局長或者局長授權有關局領導主持,其他審計項目審計業務會議由分管局領導主持。
第五條 重大審計項目主要包括:
(一)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重要交辦事項的審計項目
(二)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項目;
(三)重大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四)上級審計機關或本局統一組織的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項目;
(五)重大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
(六)根據舉報實施的審計項目;
(七)社會公眾關注度高的審計項目;
(八)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
(九)需將有關事項或者責任人員移送紀檢、監察、檢察、公安等部門處理,或紀檢、監察、檢察、公安等部門需要本局配合、查辦的審計項目。
(十)其他重大審計項目。
第六條 重大審計項目的審理工作結束後,由審理處向分管局領導提請召開重大審計項目審計業務會議,經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局長,由局長決定組織召開的方式。
第七條 其他審計項目在審理工作結束後,由分管局領導主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法規處、審計執行處、審理處、實施審計項目的處室(局)負責人及審計組成員和審理人員參加。
第八條 審計業務會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議題;
(二)實施審計項目的處室(局)負責人或審計組長匯報審議內容;
(三)審理處負責人或審理人員發表審理意見;
(四)參會人員發表意見;
(五)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審議情況(或者採取合議方式)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第九條 審計業務會議對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和審計移送的以下事項作出決定:
(一)確認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審計評價是否恰當,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二)處理處罰的種類和自由裁量的幅度;
(三)審計移送對象和受移送的機關;
(四)其他需要審定的事項。
第十條 審計業務會議的決定必須嚴格執行。實施審計項目的處室(局)應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代審計機關草擬的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等相關審計業務文書。
第十一條 審理處應當將審計業務會議審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
重大審計項目的會議紀要由局長簽發,其他審計項目的會議紀要由主持審計業務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審理處應將經局領導簽發後的審計業務會議紀要交由審計組作為修改相關審計業務文書的依據並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二條 審計業務會議記錄由實施審計項目的處室(局)派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應完整、準確,對參會人員發表的不同意見和分歧及表決結果、決定應詳細記錄在案。
審計業務會議記錄經參會人員簽名確認後,審計組應當作為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經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後,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決定與審計組徵求意見稿不一致並且加重處罰的,審計組應當及時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四條 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書經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後,由分管審計業務的局領導簽發;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經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後,由分管經責審計的局領導簽發;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移送處理書經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後,由局長簽發。
第十五條 審計組將審計文書報送相關處室會簽、局領導簽發時,須同時報送會議記錄、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 參加審計業務會議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參會人員的發言情況和其他有關秘密。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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