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在1998.10.21由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0月21日
- 頒布單位:審計署
《審計署關於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在1998.10.21由審計署頒布。
《審計署關於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在1998.10.21由審計署頒布。第一條 為了保證審計署派出審計局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有效地開展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國務院...
《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頒布的充分履行審計職責的管理辦法。前言 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審計長會議通過,現予...
本規定所稱審計署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是指審計署駐國務院部、委、局等審計機構(以下簡稱駐部門派出機構)。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設立派出機構。駐部門派出機構根據審計署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派出審計局是審計署設定的派出審計機構,每個派出審計機構審計一個或幾個國務院部門、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派出審計機構的人員從審計署機關、駐地方審計特派員辦事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選任並實行部門迴避制和...
在審計長領導下,實行特派員(局長)負責制,根據審計署的授權,就地進行直接審計監督,辦理具體審計業務並報告工作。審計機關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在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由派出審計機關領導;在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
各級國家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的審計,對其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勞動部、審計署關於發布《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三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四條 國務院設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審計局,在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
為了落實《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中對於審計信息化的要求,貫徹《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發揮計算機技術在建立質量控制體系、科學管理體系中的作用,提高審計職業的信息技術含量,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
《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暫行辦法》是安徽省審計廳出台的檔案。內容解讀 辦法提出,要始終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落實審計署關於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的部署要求,明確指導監督工作的目標任務和具體要求;要健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第128號令 1993年4月13日。《審計署關於實施審計工作程式的若干規定》已經審計長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第一條 為了實現審計工作規範化,保證審計機關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根據《中華...
2016年2月5日,審計署以審政研發〔2016〕20號印發《關於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意見》。該《意見》分深入學習領會中央精神,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上來;自覺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進一步突出審計重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派出審計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派出審計局。主要職責 按照審計署統一部署開展工作;負責審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意見內容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
根據《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檔案內容 上海市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審計署機關業務司、派出審計局、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完成的審計項目以及地方審計機關完成的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第三條 參加評選的審計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審計工作全過程能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