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由國務院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在1988年10月21日國務院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後,該《暫行規定》即已經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5.08.29
- 實施時間:1985.08.29
《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由國務院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在1988年10月21日國務院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後,該《暫行規定》即已經廢止。
《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由國務院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在1988年10月21日國務院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後,該《暫行規定》即已經廢止。
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暫行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機關執行審計監督的法律規範。各級審計機關對各級財政收支以及有關單位、組織的財政收支進行檢査監督的依據。國務院根據憲法第91條、第109條制定,1985年8月29日公布並實施。全文共17條。
《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是國務院在2014年10月09日以國發〔2014〕48號印發的部署審計工作全覆蓋的檔案,旨在進一步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推動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更好地服務改革發展,切實維護經濟秩序和促進廉政建設。
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10條制定。全文共14條,規定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組織、性質、任務、職權,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度和對違規問題的處理辦法等,是我國各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內部審計監督的主要依據。
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0]4號)和《關於重新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職發[1991]8號)的要求,組建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承辦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審計師評審工作...
《審計署關於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在1998.10.21由審計署頒布。第一條 為了保證審計署派出審計局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有效地開展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國務院批准的《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機關對各級政府和企事業組織的財政收支,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審査的制度。1985年8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等法規中規定了審計制度的具體內容。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財政...
審計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和頒布施行,是繼審計法修訂後,我國審計法治建設進程中的又一件大事,不僅有利於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準確理解和全面貫徹實施審計法的各項規定,同時,對於完善我國的審計監督制度,推動審計工作...
本條例由審計署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審計署制定。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此法規已廢止,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判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及經營績效,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審計機關審計複議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規定 ...
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投資與建設管理法規,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專項資金、國家計畫安排的銀行貸款和利用外資等...
第十八條 對單位的處罰和對責任人員的罰款,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作出決定;對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提出建議,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規定或者企業職工獎懲規定,由有關部門作出決定。 第十九...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要求,為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完善審計制度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如下框架意見。一、...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從事審計、財經工作的人員。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審計署、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以前...
根據《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8-02-05 【生效日期】1988-03-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
為了建立、健全審計署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的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國務院批准的《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審計署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是...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第五條 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
第十一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第十二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審計署,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
已被2001年國務院發布的《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代替。2 審計署 審計署關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的暫行規定 審人發 〔1996〕第363號 1996-12-16 已被《審計署、人事部關於修訂印發〈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九)對黨委有關工作部門管理和使用的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管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十一)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情況;(十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