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機關對各級政府和企事業組織的財政收支,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審査的制度。1985年8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等法規中規定了審計制度的具體內容。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財政計畫、信貸計畫的執行及其結果,進行審計監督;對國營企業事業組織,基本建設單位,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行政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有國家資金或接受國家補助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以及進行專案審計、重要項目審計和制定有關審計的規章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建立專門的審計機構實行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執行審計監督的機關;審計機關遵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財政經濟規章制度,進行審計活動;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國務院設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審計局,在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審計工作;1986年開始,在上海、瀋陽、.武漢、廣州等城市和少數中央大型企業設審計特派員,根據審計署的授權,進行審計監督,直接對審計署負責,並在特派員領導下設立辦事處,辦理審計方面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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