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

《審計署關於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行辦法》在1998.10.21由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審計署
  • 頒布時間:1998.10.21
  • 實施時間:1998.10.21
第一條 為了保證審計署派出審計局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有效地開展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國務院批准的《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署派出審計局在審計署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審計長的授權,對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促進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嚴格執行預算法,加強廉政建設,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責,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
第三條 派出審計局在審計署確定的審計管轄範圍內,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工作,審計項目一年一定。派出審計局對審計長負責並報告工作,具體工作事項同審計署有關廳、司、局對口聯繫,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四條 派出審計局的審計監督工作,應當有利於國務院對各部門財政財務收支的管理和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務院各部門財政財務收支的法制化、規範化;有利於加強和完善政府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派出審計局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審計署確定的工作計畫,對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二)參加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監督、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對其管轄系統的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推動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開展;
(四)及時向審計署報告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在財政財務、經濟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五)完成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派出審計局對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按照《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式進行:
(一)派出審計局組織實施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應按照審計署的統一要求,制定年度審計項目和審計調查項目計畫,報審計署批准後執行。
(二)派出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按照規定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並將審計報告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上報審計署。
(三)派出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中存在的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法規行為,以及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擬訂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草案,報審計署審定。
(四)派出審計局對國務院各部門發布的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辦法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可以提出處理建議,由審計署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五)派出審計局對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審計,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由審計署直接下達。對各部門下屬單位的審計,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由派出審計局根據審計工作計畫或審計署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下達,報審計署備案。
第七條 派出審計局一般在各自的審計管轄範圍內開展審計工作。參加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以及完成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不受審計管轄範圍和審計分工的限制。
第八條 派出審計局列席和參加審計管轄範圍內各部門、單位領導班子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的業務會議;部門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以及與審計監督工作有關的其他會議。
第九條 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下屬單位應當向有關派出審計局報送以下資料:
(一)各部門向其下屬各單位批覆的預算;國家稅收和其他財政收入徵收管理部門和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參與中央財政分配職能部門的經濟業務和財務預算指標分配情況;
(二)各部門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入計畫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外收支情況的月報、年報和決算;
(三)各部門綜合性財政、財務和經濟業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財務和經濟業務管理等規章制度;
(四)各部門及其在京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月報、年報和決算;
(五)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十條 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下屬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配合派出審計局的工作,及時提供審計需要的有關資料和情況,並確保所提供資料、情況的真實可靠。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派出審計局或者審計署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糾正的,可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派出審計局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審計署有關審計業務規範開展審計工作;嚴格執行審計署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和被審計單位有關行政管理的規定,自覺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監督。對違反制度要求的人員,按照審計署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