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印發《審計署優秀審計項目評選辦法(試行)》的通知

審計署關於印發《審計署優秀審計項目評選辦法(試行)》的通知在2002.02.28由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印發《審計署優秀審計項目評選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審計署
  • 頒布時間:2002.02.28
  • 實施時間:2002.02.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審計廳(局),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審計署優秀審計項目評選辦法(試行)》已經審計長會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審計署優秀審計項目評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推進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審計準則的貫徹落實,規範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執法水平,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審計署機關業務司、派出審計局、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完成的審計項目以及地方審計機關完成的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
第三條 參加評選的審計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審計工作全過程能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
(二)審計結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處理處罰適當,建議切實可行;
(三)審計揭露出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或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線索,或者在效益審計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四)審計結果產生較大社會影響。
審計人員嚴重違反廉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受到查處的審計項目不能參加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已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的,予以撤銷。
第四條 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統一組織,逐級推薦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審計署成立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小組。評選小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審計長任組長,辦公廳主任、法制司司長任副組長,人教司、監察局和各業務司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評選小組負責制訂評選標準,具體組織和協調優秀審計項目的評選工作。
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小組辦公室設在法制司,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審計署每年組織一次優秀審計項目評選,一次評選的優秀審計項目不多於5個。
第七條 審計署機關業務司、派出審計局、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按照規定對本年度本單位,本地區辦結的審計項目進行初選,根據初選情況可以推薦1個審計項目,於第二年3月1日前將參加評選的優秀審計項目推薦表和審計項目檔案報送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 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小組辦公室根據評選標準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評,於每年5月底前提出優秀審計項目初選名單。
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小組辦公室在初評過程中,可以聘請若干名署機關、派出機構和地方審計機關的人員參加。
第九條 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小組辦公室將初評意見提交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小組審核後,提請審計長會議審定。
第十條 審計署對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並對參加審計項目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各單位推薦的審計項目應當實事求是。對弄虛作假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加本年度評選的資格和獲獎項目,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署機關各業務司不再組織其他形式的優秀審計項目評選活動。審計署於1999年3月12日發布施行的《審計署關於辦理審計項目揭露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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