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印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的通知

《審計署關於印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的通知》是一項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印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出單位:審計署
  • 實施時間:2000年3月1日
審計署關於印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的通知,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

審計署關於印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的通知

審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解放軍審計
署,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南京審計學院:
《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業經國務院領導審核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審計署機關及各派出機構從2000年3月1日起執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要結合實際情況,依照本規定精神,制定相應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組織貫徹實施。

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

嚴格審計紀律,加強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對於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有效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具有重要的保證作用。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從嚴格治理審計隊伍”和審計機關在經費上不得依附於被審計單位的指示精神,為保證廉潔從審,維護審計機關的良好形象,現就加強審計紀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審計署機關及派出機構實行審計外勤費用自理,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如下審計紀律: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安排住宿。異地審計,一般由被審計單位所在地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的住宿標準,本著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安排住宿,或由審計組視具體情況自行安排。因特殊情況確需在被審計單位住宿的,費用自理,據實支付。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請。因特殊情況確需在被審計單位就餐的,費用自理,據實支付。
(三)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審計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審計機關自行解決。確因審計工作需要臨時使用被審計單位交通工具時,要據實付費。
(四)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五)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通訊工具和辦公用品。
(六)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七)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八)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二、對違反上述紀律者,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經濟上侵占了被審計單位利益的,全部如數退賠,單位領導登門賠禮道歉。
(二)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政紀處分或建議給予黨紀處分。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或建議開除黨籍。
(三)對一般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將其違紀事實記入廉政檔案。情節嚴重的,也要給予政紀處分,或建議給予黨紀處分。
三、嚴格實行審計紀律領導幹部責任追究制。發生違反審計紀律問題的司(局)、派出機構,主要領導要認真分析原因,檢查領導責任,向署監察局報告處理情況;一年內連續兩次發生問題的,主要領導要向主管副審計長作出書面檢查;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問題、影響較大的,要向審計長當面報告並作出深刻檢查,由署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對發生的違反審計紀律的問題,不查處、不報告,甚至包庇姑息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對司(局)、派出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四、以上規定要連同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監督。
五、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布以上規定,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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