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通知編號:財監[2014]19號
- 發布日期:2014年7月28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審計署
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為確保嚴肅財經紀律和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全面開展和順利實施,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情況的報告》(中辦發〔2014〕9號)和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部署,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為確保嚴肅財經紀律和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全面開展和順利實施,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情況的報告》(中辦發〔2014〕9號)和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部署,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附屬檔案:
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嚴肅財經紀律和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是保障中央八項規定貫徹執行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做好這項工作,明確要求財政、審計部門加大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力度,強化專項檢查,抓好“三公”經費、會議費等預算管理,進一步治理“小金庫”,切實嚴肅財經紀律,真正從源頭上斬斷不良作風的“資金鍊”。一年多來,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在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必須看到,財經紀律意識淡薄、預算資產財務管理不到位、私設“小金庫”等問題依然存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予以糾正和防範。為確保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全面開展和有效實施,現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情況的報告》(中辦發〔2014〕9號)和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部署,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指導原則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治理,堅決糾正和查處各種財經違法違紀行為,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從源頭上斬斷不良作風的“資金鍊”,確保中央八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指導原則。專項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則:
一是分級負責,分口把關。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落實專項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是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專項治理工作要圍繞預算、資產、財務、政府採購、會計工作的關鍵節點和薄弱環節,結合各地區、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有的放矢,突出重點。同時,要與財政、審計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形成整體合力。
三是嚴格執法,標本兼治。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堅決查處和糾正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不斷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改革,逐步完善體制、機制和制度。
二、專項治理的範圍和內容
各地區、各部門要緊緊圍繞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明確專項治理範圍,細化專項治理內容,提升專項治理的針對性、有效性。
(一)專項治理範圍。
納入預算管理或有財政撥款的部門和單位,重點是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專項治理內容。
2013年以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財經紀律以及設立“小金庫”的有關問題,數額較大和情節嚴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點包括:
1.預算收入管理情況。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加強對預算收入管理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各單位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以及違規轉移到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使用等問題;嚴肅查處各種形式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
2.預算支出管理情況。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加強對預算支出管理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轉嫁支出等問題;及時糾正違反規定擅自設立項目、超標準超範圍發放津貼補貼問題;對公務卡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突出對“三公”經費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出國經費開支標準和虛報出國團組級別、人數等套取出國經費,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地區及城市,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下屬單位攤派出國費用等問題;超標準配置公務用車、違規配置和向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轉移攤派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經費等問題;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和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及土特產品等問題。
突出對會議費和培訓費的監督檢查。會議費重點檢查計畫外召開會議,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在非定點飯店或嚴禁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違規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以及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等問題。培訓費重點檢查計畫外舉辦培訓班,超範圍和開支標準列支培訓費,虛報和未按規定程式報銷培訓費,轉嫁、攤派培訓費用和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等問題。及時糾正借會議、培訓之名組織會餐、安排宴請、公款旅遊以及在會議費、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培訓無關的支出。
3.政府採購管理情況。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對貨物、工程和服務等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重點檢查採購預算編制不完整,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嚴格,違反政府採購程式,“暗箱”操作、無預算採購、超預算採購等問題。
4.資產管理情況。從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入手,嚴肅查處擅自處置資產、轉移收入、私分資產等行為。資產配置環節,重點檢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配置資產,資產配置與履行職責不適應,以及資產配置中存在的奢侈浪費等問題。資產管理環節,重點檢查資產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資產管理責任制不落實,資產賬實不符等問題。資產處置環節重點檢查在處置範圍、審批程式、處置方式、收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違規問題。
5.財務會計管理情況。落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檢查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核算行為。重點檢查各單位未設定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會計核算不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不具備從業資格等問題,嚴肅查處各種會計造假行為。
6.財政票據管理情況。加強對財政票據印製、發放與領用、使用與保管、核准與銷毀等全過程的管理與監督。重點檢查非法印製票據,轉讓、出借、串用、代開票據,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票據等行為,堅決查處假髮票。
7.設立“小金庫”情況。繼續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對違反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規定賬戶、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進行清理檢查,堅決查處貪污、私分、行賄、受賄,以及套取會議費、培訓費和出國(境)費用等設立“小金庫”問題。
三、專項治理的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採取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自查自糾(本方案下發之日起至8月15日)。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各單位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規違紀問題,必須自覺糾正,及時填報《單位“三公”經費自查情況報告表》(附表1)、《單位會議費、培訓費自查情況報告表》(附表2)、《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附表3)和《單位嚴肅財經紀律和治理“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附表4)。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工作負完全責任。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地區、各部門根據自查自糾情況匯總填報本地區、本部門的《“三公”經費自查情況統計表》(附表5)、《會議費、培訓費自查情況統計表》(附表6)、《“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附表7)和《嚴肅財經紀律和治理“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附表8),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於8月20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報表報財政部(監督檢查局)。
(二)重點檢查(8月16日至9月底)。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組織力量開展重點檢查,對有具體舉報線索、社會反映比較強烈、日常監管中問題較多、自查自糾不認真的地區和單位,要集中開展重點檢查。
重點檢查報告及《“三公”經費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表9)、《會議費、培訓費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表10)、《“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表11)和《嚴肅財經紀律和治理“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表12)要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10月10日前將重點檢查報告和統計報表報財政部(監督檢查局)。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對本年度開展的檢查工作中,發現的與違反財經紀律和設立“小金庫”相關問題,一併匯總填報。
(三)整改完善(9月底至10月中旬)。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專項治理工作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切實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規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要深入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控制,健全完善長效機制。
專項治理工作基本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要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並形成書面報告,於10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監督檢查局)匯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專項治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進一步強化責任,精心部署落實。財政部、審計署組建工作班子,建立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範圍內專項治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建專項治理工作班子,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協調機制,狠抓工作落實。各單位主要領導對專項治理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有關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加大執法力度。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認真開展重點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自查自糾、重點檢查發現問題的匯總、分析與研究,及時通報各類違規違紀問題。對嚴重違法亂紀的,特別是抵制檢查、頂風違紀、轉移資金、突擊花錢的,要嚴肅處理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充分發揮警示與威懾作用。
(三)強化工作督導。為保證專項治理質量,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開展督促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督辦典型案件,驗收治理效果。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組織力量開展檢查,儘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部門和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
一、工作目標和指導原則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治理,堅決糾正和查處各種財經違法違紀行為,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從源頭上斬斷不良作風的“資金鍊”,確保中央八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指導原則。專項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則:
一是分級負責,分口把關。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落實專項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是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專項治理工作要圍繞預算、資產、財務、政府採購、會計工作的關鍵節點和薄弱環節,結合各地區、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有的放矢,突出重點。同時,要與財政、審計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形成整體合力。
三是嚴格執法,標本兼治。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堅決查處和糾正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不斷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改革,逐步完善體制、機制和制度。
二、專項治理的範圍和內容
各地區、各部門要緊緊圍繞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明確專項治理範圍,細化專項治理內容,提升專項治理的針對性、有效性。
(一)專項治理範圍。
納入預算管理或有財政撥款的部門和單位,重點是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專項治理內容。
2013年以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財經紀律以及設立“小金庫”的有關問題,數額較大和情節嚴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點包括:
1.預算收入管理情況。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加強對預算收入管理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各單位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以及違規轉移到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使用等問題;嚴肅查處各種形式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
2.預算支出管理情況。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加強對預算支出管理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轉嫁支出等問題;及時糾正違反規定擅自設立項目、超標準超範圍發放津貼補貼問題;對公務卡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突出對“三公”經費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出國經費開支標準和虛報出國團組級別、人數等套取出國經費,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地區及城市,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下屬單位攤派出國費用等問題;超標準配置公務用車、違規配置和向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轉移攤派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經費等問題;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和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及土特產品等問題。
突出對會議費和培訓費的監督檢查。會議費重點檢查計畫外召開會議,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在非定點飯店或嚴禁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違規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以及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等問題。培訓費重點檢查計畫外舉辦培訓班,超範圍和開支標準列支培訓費,虛報和未按規定程式報銷培訓費,轉嫁、攤派培訓費用和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等問題。及時糾正借會議、培訓之名組織會餐、安排宴請、公款旅遊以及在會議費、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培訓無關的支出。
3.政府採購管理情況。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對貨物、工程和服務等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重點檢查採購預算編制不完整,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嚴格,違反政府採購程式,“暗箱”操作、無預算採購、超預算採購等問題。
4.資產管理情況。從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入手,嚴肅查處擅自處置資產、轉移收入、私分資產等行為。資產配置環節,重點檢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配置資產,資產配置與履行職責不適應,以及資產配置中存在的奢侈浪費等問題。資產管理環節,重點檢查資產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資產管理責任制不落實,資產賬實不符等問題。資產處置環節重點檢查在處置範圍、審批程式、處置方式、收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違規問題。
5.財務會計管理情況。落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檢查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核算行為。重點檢查各單位未設定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會計核算不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不具備從業資格等問題,嚴肅查處各種會計造假行為。
6.財政票據管理情況。加強對財政票據印製、發放與領用、使用與保管、核准與銷毀等全過程的管理與監督。重點檢查非法印製票據,轉讓、出借、串用、代開票據,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票據等行為,堅決查處假髮票。
7.設立“小金庫”情況。繼續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對違反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規定賬戶、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進行清理檢查,堅決查處貪污、私分、行賄、受賄,以及套取會議費、培訓費和出國(境)費用等設立“小金庫”問題。
三、專項治理的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採取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自查自糾(本方案下發之日起至8月15日)。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各單位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規違紀問題,必須自覺糾正,及時填報《單位“三公”經費自查情況報告表》(附表1)、《單位會議費、培訓費自查情況報告表》(附表2)、《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附表3)和《單位嚴肅財經紀律和治理“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附表4)。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工作負完全責任。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地區、各部門根據自查自糾情況匯總填報本地區、本部門的《“三公”經費自查情況統計表》(附表5)、《會議費、培訓費自查情況統計表》(附表6)、《“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附表7)和《嚴肅財經紀律和治理“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附表8),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於8月20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報表報財政部(監督檢查局)。
(二)重點檢查(8月16日至9月底)。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組織力量開展重點檢查,對有具體舉報線索、社會反映比較強烈、日常監管中問題較多、自查自糾不認真的地區和單位,要集中開展重點檢查。
重點檢查報告及《“三公”經費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表9)、《會議費、培訓費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表10)、《“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表11)和《嚴肅財經紀律和治理“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表12)要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10月10日前將重點檢查報告和統計報表報財政部(監督檢查局)。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對本年度開展的檢查工作中,發現的與違反財經紀律和設立“小金庫”相關問題,一併匯總填報。
(三)整改完善(9月底至10月中旬)。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專項治理工作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切實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規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要深入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控制,健全完善長效機制。
專項治理工作基本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要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並形成書面報告,於10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監督檢查局)匯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專項治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進一步強化責任,精心部署落實。財政部、審計署組建工作班子,建立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範圍內專項治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建專項治理工作班子,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協調機制,狠抓工作落實。各單位主要領導對專項治理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有關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加大執法力度。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認真開展重點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自查自糾、重點檢查發現問題的匯總、分析與研究,及時通報各類違規違紀問題。對嚴重違法亂紀的,特別是抵制檢查、頂風違紀、轉移資金、突擊花錢的,要嚴肅處理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充分發揮警示與威懾作用。
(三)強化工作督導。為保證專項治理質量,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開展督促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督辦典型案件,驗收治理效果。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組織力量開展檢查,儘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部門和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