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審計報告》送達問題的通知是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審計報告》送達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審計署辦公廳
- 發布文號:審辦法發〔2004〕90號
- 發布時間: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審計署辦公廳
審辦法發〔2004〕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審計署發布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對《審計報告》的內容和格式進行了規定,《審計報告》成為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文書。現將《審計報告》送達有關單位的問題通知如下:
《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並填寫送達回證;需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以機要交換等方式直接送達;需要送達其他有關單位的,可以以函的形式送達。以往規定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此通知執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