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2004年度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中若干問題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
審辦外資發[2004]第91號
2004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審計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範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行為,加強項目審計質量控制,根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審計署第6號令)的規定,結合國外貸援款機構的有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事項
一、鑒於審計機關每年需對執行期內的國外貸援款項目出具
審計公證報告,審計報告形式、審計程式和審計方法應滿足國外貸援款機構的要求,執行期內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審計暫不執行《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中關於審計日記、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的有關規定。
二、審計機關出具的執行期內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報告格式統一,不分對內對外。審計報告封面參照《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印發〈審計報告〉文書格式標準的通知》(審辦辦發〔2004〕44號)規定的格式,取消套紅,刪去“代審計意見書”字樣,並應載明:審計機關名稱、審計報告、發文字號、被審計單位、審計項目、項目編號、會計年度等。審計報告內容與各部分的排列順序仍按照《審計署關於進一步規範世亞行貸款項目審計報告的通知》(審外資發〔2000〕19號)的要求編制。需要向國外貸援款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應採取中英文對照的形式。
三、根據
世界銀行2003年6月30日頒布的《世界銀行資助項目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指南》關於審計期間的規定,貸款生效日到借款方財務年度結束時間短於6個月、最後支付日距項目結束財務年度開始日不滿6個月、項目周期相對比較短的項目,審計報告期間可延長至18個月。審計機關審計的世界銀行貸援款項目如屬上述項目,可與項目單位聯繫並經世界銀行中國代表處確認後,將審計期間延長至18個月,並書面報告審計署外資司,以便調整項目審計計畫。
四、近幾年各地審計機關出具的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報告質量有很大提高,對保證國外貸援款項目的順利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審計報告的按時出具率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項目資金的正常使用和審計機關的信譽。各地審計機關應在國外貸援款項目具備審計條件時,積極組織實施審計,確保按時出具審計報告並督促項目單位及時向國外貸援款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對不能按時出具審計報告的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機關必須向審計署外資司說明原因,明確責任。對由於項目單位原因不能按時出具審計報告的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機關要責成項目單位事先告知國外貸援款機構,並在審計報告的“國家法規、貸款協定執行情況和內部控制評價意見”中予以說明。
五、為及時掌握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報告的完成情況,請各單位填報《2004年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於6月30日前通過遠程站報送審計署外資司,並從7月起每月同一時間填報一次,直至審計項目全部結束。11月15日前各審計機關應向審計署報送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綜合報告。
附屬檔案:《2004年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情況統計表》(略)
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律依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審計署第6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