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資審計

利用外資審計是對利用國外資本、國際金融組織或聯合國機構貸款的項目所進行的審核、稽查。其內容主要是:(1) 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2) 貸款項目的計畫及其執行情況。(3) 貸款的管理、調度制度是否健全。(4) 貸款項目國內配套資金和物資是否落實。(5) 貸款的使用是否按計畫執行,用途與投向是否合理,進口設備、物資在技術上、經濟上是否合理。(6) 貸款項目的各項工程是否按期完工並發揮效益。(7) 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是否及時、正確、合規、合法。

這是外資審計最重要的特徵。借用和接受國外貸援款之初,我國政府就向有關國際組織承諾,由審計署在依法對國外貸、援款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的同時,提供對外審計公證業務。因此,審計機關對外資項目從一開始就肩負著“對內進行審計監督,對外提供審計公證”的雙重職能 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是既要提出審計監督報告,又要出具對外公證報告。2000年,審計署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世、亞行貸款項目審計報告的通知》,對外資審計報告作了進一步的規定,要求各級審汁機關及其派出的審計組出具或提出的世、亞行貸款審汁報告,均不分對內對外,以內外合一的審計報告同時滿足審計監督和審計公證的需要。報告的形式和內容雖然發生了變化,但其雙重職能的特點沒有改變。審汁署五年規劃提出“逐步將國外貸援款項日對外審計公證業務分離出去”,同時成立了外資審計服務中心,可以預見,今後幾年內,審計署對外資項目審計的雙重職能將會有所變化,即其對外公證職能逐漸弱化,逐步致力於專司審計監督職能。但政府外債項目的審汁公證業務涉及到政府的主權,根據我國駐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提供的資料,世界上60%的國家是由政府機構進行審計公證的,同時對於我國各級地方審計機關來說,層層成立外資何計專門機構並不現實.審計署對地方審計機關的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授權方式近期內也不會發生大的變化。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在今後一個時期.對外資項目進行審計公證仍是以國家審計為主導,各級地方審計機關外資項目審計職能雙重性的現狀還要繼續延續下去。當然,過去的外資審計較多的精力都用在對外公證方面,也就是說在真實性上注重得多一些,在合法性上做得不夠,這種狀況必須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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