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辦理審計項目揭露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試行)》在1999.03.12由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辦理審計項目揭露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9.03.12
- 頒布單位:審計署
- 實施時間:1999.01.01
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了獎勵審計機關在辦理審計項目中,揭露出違法案件線索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審計人員,更好地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勵辦法適用於署機關業務司、署派出審計局、署駐地方特派辦辦理的和地方審計機關受審計署委託辦理的審計項目。
第三條 對於辦理審計項目時揭露出的損失浪費、貪污挪用、行賄、受賄、收受回扣等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線索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可以按照案件線索的重要程度、對社會的影響大小以及對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的作用,由審計署予以獎勵。
第四條 辦理審計項目揭露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審計署給予3萬至10萬元的獎金:
(一)揭露出的違法犯罪行為涉及到司局級(含)以上領導幹部,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揭露出的處級(含)以下幹部違法犯罪行為,犯罪金額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揭露出單位違法犯罪行為犯罪金額數額巨大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
(四)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或者民眾舉報,審計揭露出其他重大違法犯罪線索被立案查處後,向社會公布或在一定範圍通報產生較大影響的。
第五條 審計署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審計項目承辦單位實施獎勵,署辦公廳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審計署可以根據情況每年組織一至二次審計案件評審、獎勵活動。
第六條 接受獎勵的審計項目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中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審計項目的獎金,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七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