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是2012年4月27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公室。

第一條 為了規範職工生育保險關係,維護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雲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等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州級統籌,分級管理。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州的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州、縣(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承辦生育保險的相關業務。
各級衛生、財政、人口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職工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比例為0.8%。繳費比例根據生育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適時調整,由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或者轉讓的,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承擔職工生育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變更登記。
企業依法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應當依法清算欠繳的生育保險費用。
第六條 州、縣(市)經辦機構應當編制職工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覆核、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七條 職工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懷孕流產、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享受產(休)假待遇,產(休)假期間由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活津貼。產(休)假待遇標準和生活津貼的計算方式按照《雲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符合規定的生育或者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由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生育或者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支付實行個人包乾結算辦法。包乾結算執行“節約歸己、超支自擔”的辦法。生育或者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項目和支付標準按照《雲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
生育醫療費用和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根據本州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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