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障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費用負擔,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9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3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城鎮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衛生健康、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育保險的有關工作。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 職工所在單位參加了生育保險,且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符合有關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在職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依照本辦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職工支付生育保險費用。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率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為準。
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納。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保持一致。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統一進行征繳,生育保險費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繳納、徵收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辦理。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2個月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未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節育等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三)採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費用;
(四)實施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的費用;
(五)治療本條第二款範圍內的併發症費用。
用人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併發症的醫療費用和因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引起併發症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產假期滿後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併發症醫療費用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費用的具體範圍和標準,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市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男職工的配偶合法生育,其配偶無工作單位並未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第四章  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職工必須到協定醫療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職工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範圍內的生育、節育的,憑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社會保障卡》和《生育服務證》或《生育證》等其他相關資料,在規定範圍和標準內免付費用(掛號費除外),其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的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
用人單位職工生育、節育的就診、結算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本人或者其委託人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
(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證明;
(三)出生醫學證明;
(四)是失業婦女的,提交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失業證;
(五)受委託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出具的委託書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
(六)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冒領或者多領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第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職工享受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的條件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並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認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保險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協定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與用人單位職工結算醫療費用。
協定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病歷。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證明和病情證明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賬務制度,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定生育待遇支出項目。
第二十一條 各統籌地區的稅務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支付和管理,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內設機構負責經辦生育保險事務。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生育保險業務所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在預算中給予安排。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協定醫療機構等單位或者參保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定醫療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紀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生育、採取避孕節育措施依法享受的待遇,本辦法沒有規定的,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生育保險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印發的通知

永政發〔2020〕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和中央、省駐永有關單位:
現將《永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解讀

一、政策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2003年11月,《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要求建立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2004年5月,《永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出台,按規定籌集生育保險基金,建立永州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2009年10月,受金融危機影響,我市實行城鎮職工醫保政策改革,出台《永州市城鎮職工醫療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永政辦發[2009]24號),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生育保險合併,醫療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8%和2%繳納(不另向單位征繳0.7%生育保險費),不再計發生育津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發放)。
2019年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重新修訂了我省生育保險制度檔案,生育保險待遇有了明顯提高。
2019年6月,湖南省醫保局、財政廳、衛健委、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意見》要求將生育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合併,統一征繳。
2019年12月,《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8號)對我省女職工生育和終止妊娠假期進行了調整。
2020年4月,鑒於生育保險政策有較大調整,為落實省檔案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制定出台《永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永政發〔2020〕4號),將生育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合併,重新征繳生育保險費用,並按要求落實生育保險政策。
二、檔案起草過程
2019年3月成立檔案起草領導小組,組織開展起草工作。2019年6月,根據國家及省相關政策,參照長沙、婁底、益陽、郴州、邵陽等市州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在調研測算的基礎上,起草了《永州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初稿)。2019年7月9日,下發了《關於徵求對〈永州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函》,廣泛徵求市衛健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及各縣區醫療保障局的意見。8月,綜合各方意見形成了《永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討論稿),9月份,經認真研討形成《永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送審稿),2019年12月,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和紀檢組廉潔性評估通過,呈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於2020年4月13日印發。
三、檔案主要內容
(一)參保籌資
由原來的“不征繳生育保險基金”改為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7%征繳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津貼
由原來的“產假期間(含終止妊娠)由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改為“產假期間(含終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從醫保統籌基金中支付。具體標準為: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158天產假,難產或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三)生育醫療費用
1、在職女職工由原來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報銷”改為由“按生育保險政策報銷。”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節育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包括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以及計生醫療費用。實施後,生育保險支付範圍將較實施前明顯擴大。
2、失業女職工由原來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報銷”改為“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醫療費用。
3、男職工配偶生育由原來的“無待遇”改為“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四)經辦管理
1、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職工享受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的條件進行審核。
2、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本人或者其委託人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具體申領流程由醫保部門另行制定。
3、生育醫療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協定醫療機構結算,參保女職工僅需支付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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