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 地區:懷化市
- 時間:2015
- 目的: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金籌集,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費用負擔,促進婦女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城鎮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包括統一主要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業務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等。
生育保險統籌層次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持一致,所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均應納入全市生育保險統籌範圍。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各級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發改、公安、民政、編辦、地稅、人口計生、衛生、財政、審計、藥監、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率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為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7%,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根據經濟發展和醫療消費水平需要,以及生育保險基金使用情況,可對生育保險繳費標準按程式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應當交納的生育保險費。
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生育保險費徵收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所在地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費統一征繳,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九條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登記。
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關閉、破產的,應當自變更或註銷之日起30日內,到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生育保險登記。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 一 )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 二 ) 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 三 ) 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 四 ) 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實行風險調劑金制度,風險調劑金專項用於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各級經辦機構以年度生育保險基金收入的3%提取風險調劑金,其中2%用於建立市級調劑金、1%上解省級調劑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了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省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在定點醫療機構或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生育、流產、引產或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
用人單位新增參保人員,從繳費的下月起,連續繳費累計達10個月後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的,在下列產假期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除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享受產假待遇外,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產假(產假含法定假日):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配偶可享受男職工護理假15天。
女職工產假生育津貼及男職工護理假津貼以所在單位職工生育保險上年度月平均繳費額為基數,按照每月30天平均計算。女職工產前工資高於生育津貼或男職工工資高於護理假津貼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節育等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實施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的費用;
(三)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四)採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費用;
(五)治療因本條第(一)和第(二)項所規定的措施而產生的併發症的費用。
用人單位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生育、節育等產生的併發症需繼續治療的以及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可申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六條 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可憑獨生子女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下列情形下所發生的生育費用不得從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不符合國家和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管理規定的費用;
(二)違反《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年度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職工因生育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三)用人單位職工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而終止妊娠發生的一切費用;
(四)因醫療事故造成的生育、節育手術併發症,應當由實施手術的醫療機構承擔的醫療費用;
(五)未經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到非定點醫療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生育、流產、引產或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到零售藥店購買避孕藥、避孕工具等費用;
(七)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超出本市生育保險規定範圍和標準的費用;
(八)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九)按規定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生育、終止妊娠、節育、絕育手術等實行定點服務。
用人單位職工在外地因急產不能到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娩的,可就近選擇一家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但應在分娩後10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批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派駐異地工作或公派出國(境)所發生的生育費用及生育津貼按本市生育保險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支付。
第十九條 參保單位或職工向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屬於計畫內生育的證明;
(二)本人的身份證;
(三)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嬰兒死亡證明、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鑑定證明、節育證明、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等);
(四)屬失業婦女的,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失業證;
(五)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
(六)受委託人代為申領的,除提交本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申領人出具的委託書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
(七)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一次性計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統一預算、分級核算、分級負責、調劑使用”的辦法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規範生育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按規定使用統一的財務軟體和收款收據,嚴格按照《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四條 建立統一的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生育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數據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範圍和標準與用人單位職工結算醫療費用。
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證明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病歷。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進行監督管理和核算,對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預決算進行審核,按時撥付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賬戶所需資金和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結餘情況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結餘情況進行審計監督。